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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监管要求:银行不得将风控、催收外包给第三方支付

时间: 2017-12-26 14:46:51 来源: 第一消费金融   网友评论 0
  • 2017年12月26日,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提供了上海监管部门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26日,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费金融提供了上海监管部门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通知要点如下:

1、监管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金贷平台合作信贷业务时,将贷款管理核心业务外包,违反银监会监管规定,会导致外部风险输入银行业体系。从此前的监管文件来看,监管此时提到的“核心业务”,应该是指的风控。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用户资料的收集,且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3、银行业金融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贷中、贷后系列工作,不得将风控、贷款本息代收代付和贷后催收等外包。

4、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联合放贷。

5、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不得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名义对外宣传。

6、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平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7、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以及不良资产代偿、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8、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P2P提供借款资金。

9、收集个人金融信息前,向借款人书面提醒并获得借款人同意。

10、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第三方平台,在外包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因合作业务而取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11、不得在合作放贷业务中出现不当收费、以贷收费等行为;不得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

12、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确保借款人充分知情。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规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近年来,辖内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贷款管理核心业务外包,既违反银监会监管规定,也容易导致外部风险输入银行业体系。近期,国家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和P2P网贷整治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现金贷”平台的合作做出明确规范。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等法规文件,现就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信贷业务,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限定业务合作范围

(一)各机构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借款客户资料的收集,但各机构需对借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二)各机构需独立完成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将客户风险评估、贷前初步审核、贷款档案建档和保管、贷款本息代收代付、不良资产催收等职责委托外包给合作平台完成。

(三)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尤其对于贷款客户的关联企业中有经营放贷业务但无放贷资质的,应加以重点关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放贷;对于发现此类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回收贷款。

二、加强合作平台准入退出管理

(四)建立健全对合作平台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对合作平台实行名单制管理,建立并实施对合作平台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综合评价合作平台的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财务稳健性、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风控能力、客户信息保护能力、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对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情况等;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及时做出合作退出。各机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与相关平台建立、终止合作关系的情况。

(五)明确合作权责关系。合作协议应体现服务范围和标准、保密性和安全性安排、业务连续性安排、审计和检查、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特别是要求合作平台不得直接或间接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息费;以及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措施。

三、加强业务风险管理

(六)应明确业务合作操作流程,确保核心操作由各机构主导,流程设计须符合监管要求与本机构面签核保等相关内控制度要求。

(七)对合作平台推荐客户的贷前调查、审批、放款等程序,应严格比照本机构营销客户的标准。不得因荐客渠道的不同,实施差异化审核标准,从而变相降低授信标准。

(八)动态监测合作平台推荐客户风险状况,包括合作平台推荐客户的逾期、最终回收状况等,从而还原合作平台推荐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

(九)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合作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以及不良资产代偿、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十)各机构不得为P2P网络借贷公司提供借款资金。

(十一)各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四、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十二)各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包括充分审查、评估平台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能力;通过平台收集个人金融信息前,向客户书面提醒并获得客户同意;要求平台在外包业务终止后,及时销毁因合作业务而获得的个人金融信息。

(十三)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的监管要求。不得在合作放贷业务中出现不当收费、以贷收费等行为;不得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同等条件下,不得对本机构和合作平台进件客户就贷款利率区别对待,以收取更高利息的方式向合作平台进件客户转嫁成本。

(十四)保障客户知情权。向客户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确保客户充分知悉借款成本。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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