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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监管对消费金融ABS的影响

时间: 2017-12-20 15:57:14 来源: 广发资产管理  网友评论 0
  • 从大的概念上讲,现金贷和消费贷属于业务层面,而网络小贷公司属于从事相关放贷业务的机构,P2P平台则为撮合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

现金贷业务相关背景


(1)网络小贷、P2P、现金贷、消费贷等概念


从大的概念上讲,现金贷和消费贷属于业务层面,而网络小贷公司属于从事相关放贷业务的机构,P2P平台则为撮合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


网络小贷公司主要从事网络小贷业务,2016年12月网贷细则将网络小贷定义为主要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综合运用网络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行为数据、即时场景信息等,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授信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全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P2P平台是提供业务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P2P平台主要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提供信息交互平台,提供包括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


根据期限,国内的消费金融大概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中长期有抵押的,包括房贷和车贷。另一个是期限较短且无抵押的信用类贷款。信用类贷款主要包含三个细分类别:有明确购物用途的购物分期贷款,我们称之为“消费贷”;没有明确资金用途但利率较低、期限较短的现金贷款,以及无明确用途超短期、高利率的现金贷款,这两类我们称之为“现金贷”。消费贷依托于消费场景,风险相对可控;现金贷需要做好风控、额度控制。


(2)现金贷监管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1日,人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文件性质来看,《通知》既是对近期“现金贷”热度的监管回应,同时也是为全国金融会议相关原则的重申和应用,目的在于将“现金贷“最终整治规范为监管部门可以认可和接受的个人消费类借款。监管政策的主要规定及影响梳理如下:


  • 对所有放贷机构:强调牌照、利率上限、合理评估和借款人保护。


1)文件要求所有放贷主体必须有放贷资质。


哪些主体有放贷资质?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括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公司本身不能放贷,经营的是贷款撮合业务。


影响:目前网络小贷牌照仅有200余块,大量从事互联网放贷的小型企业没有相关牌照,必须停止放贷。


2)文件对放贷主体的贷款审核、利率上限和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贷款审核方面,放贷机构应该充分了解客户,审慎评估,不得向无收入群体放贷,应明确单笔贷款的债务总负担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利率方面,包括利率和相关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放贷机构应对年化利率进行披露,同时披露其他各项贷款条件和逾期处理方式等信息。


影响:在有放贷牌照的机构中,也有部分机构实际展业中存在综合费率高于36%的现象,且均未向借款人披露年化利率。此类机构往往采用高利率来覆盖坏账,实际客户甄别和风控能力较弱,也更容易出现暴力催收的现象。文件发布后,此类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转型。


  • 对网络小贷:停发牌照、贷款类别限制、资金来源限制。


1)文件明确规定停止新发网络小贷牌照,同时停止发放异地展业小贷牌照。已有牌照的批设不符合规定的,需要重新审核资质。


影响:停发牌照无疑利好存量牌照,合规经营的牌照机构受益于行业进入壁垒的提升。


2)网络小贷贷款分类管理,其中禁止类贷款有校园贷、首付贷、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行为的贷款;暂停类贷款为”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此类网络小额贷款应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


影响:禁止校园贷、首付贷、投机类贷款符合预期。文件提出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限期进行整改,但并未对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明确。我们认为对此类网络小额贷款的详细业务要求可能会在后续文件中给出,此时的暂停有利于在文件出台前控制总体风险。


3)网络小贷资金来源管理。文件禁止了以下资金来源: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变相)转让信贷资产、通过P2P融入资金。文件要求通过ABS等形式转出的信贷资产需要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融资总额按当地比例规定执行。对于超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影响:文件限制了ABS等合规信贷资产转让手段的监管出表功能,也即发行ABS等需要和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杠杆指标,使得网络小贷的资金来源受限。对于ABS供给而言,短期市场的发行量会受到杠杆指标的制约。


  •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资质机构发放贷款,助贷模式不得接受担保或兜底,第三方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投资“现金贷”“首付贷”“校园贷”等为基础资产的产品。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本文中主要指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2)规范自身放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3)规范资金提供:不得为无放贷资质机构提供资金放贷,不得与其共同出资放贷;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的(典型的助贷模式)不能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第三方的增信或担保,也应保证第三方不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4)规范投资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管理的资管产品(也即自营和理财)均不能直接或变相投资于以“现金贷”“首付贷”“校园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影响:有兜底的“助贷”、对接P2P资金、投资“现金贷”证券化等产品是部分中小型银行的一项重要高收益投资类别,文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后,银行的高收益资产选择面变窄。同时,助贷模式回归本源要求银行负起责任,建立更强大的风控能力。


  • 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例如P2P):同设利率上限、贷款种类等要求。


P2P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仅从事撮合借贷的业务。文件要求P2P业务也需要比照放贷机构满足下述要求:


1)利率方面:不得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现行扣除费用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罚金等(也即收“砍头息”)。


2)风控方面:不得外包核心工作,包括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


3)贷款种类方面:不得撮合校园贷、首付贷、无指定用途借贷,不得向无还款来源或无还款能力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


4)资金来源方面: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影响:文件对P2P公司撮合业务采用了类似的管理,保持了监管的一致性,也体现了行为监管的特质。P2P公司中也存在部分高息借贷、风控缺失、收“砍头息”等现象,规定对此类P2P公司进行了打击。

 

(3)当前监管环境下现金贷业务发展趋势


1)未来网络小贷公司将退出“现金贷“市场


《通知》要求网络小贷公司暂停发放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整改完成。据此,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将基本退出“现金贷“市场。


由此,未来市场上可以发放/撮合“现金贷“的主体为:


a)  银行 b)  消费金融公司 c)  信托公司 d)  P2P平台


2)标准化利率产品难以为继


现有的现金贷平台的操作模式大多为标准定价(按费率/天计算),不区分借款人的性质进行差异化定价。从贷款发放角度而言,匹配借款需求时(借款排队系统)不区分资金来源。


对于来源于商业银行的资金而言,《通知》规定其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资管类产品的方式介入“现金贷“,因此商业银行仅能利用资产负债表通过个人贷款的方式发放贷款资金。此外,按《通知》要求,所有收费均须通过商业银行显形化(即所有资金成本通过商业银行收利息费进行管理,商业银行可向相关服务方支付辅助贷款费用),而商业银行一般是通过其经监管机构宝贝确认的线上贷款产品接入”现金贷“资产,这使得其很难顶格按利率上限定价。


预计未来的现金贷平台需要对借款人进行差异化定价,以符合对来源不同的资金定价要求。预计未来资金定价阶梯如下:

3)网络小贷主体将迎来增资潮


从供给层面来看,由于ABS融资不再具有监管出表功能,需要合并计算杠杆指标,短期市场的发行量会受到杠杆指标的制约。预计未来网络小贷主体将迎来增资潮,以同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杠杆指标的要求。


4)小额贷款公司向“助贷“模式转型


《通知》基本卡死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持续增资不可持续,未来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模式转型很有可能是与银行针对“消费贷“类产品(非现金贷)进行联合放贷,突出网络小贷公司的获客能力并尽可能减少参贷金额,以小额贷款公司之名,替代现有的助贷模式。


该模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1)商业上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能够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组局“;2)之前网传的联合贷款征求意见稿似有意图将联合放贷的合作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5)助贷模式将进行相关转型


对于助贷模式的规范,主要体现在《通知》对助贷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的规范:根据《通知》规定,助贷不可做:1)联合放贷;2)向借款人收费;3)兜底贷款风险。


因此,贷款超市类直接向银行类金融机构导流收费的模式基本不受影响。而助贷机构的转型可能会考虑:1)收购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融资担保收费模式参与;2)通过第三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保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订立收入分成合同;3)深化与P2P合作。


消费金融企业融资路径

(1)消费金融企业融资方式


消费金融公司由于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有4类,包括自有资金、同业借款、债券融资以及资产支持证券。


以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例,2016年重庆阿里小贷发放公司及个人贷款总额共计105.42亿,资金来源中:使用自有资金53.94亿,占比51%;银行等同业借款31.4亿,占比30%;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20.08亿,占比为19%。

(2)消费金融ABS融资情况


资产证券化有效拓宽消费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消费金融公司在获取资金来源上十分有限,主要来自于吸收股东存款,或发行金融债以及同业借款,资金来源的受限也使得业务难以快速发展,而资产证券化则有利于其扩大融资来源,快速实现资金回流后扩大业务。


ABS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快速发展背后高效的助推工具。由于业务快速增长,尤其以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例,资金短缺与周转期限长成为机构面临的问题。从业务上来看,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主要以频率快,金额小,数量多为主,比如花呗、借呗、京东白条、唯品花等,主要以网上商城作为消费场景,由于覆盖人群众多,审批快速,业务需求增长十分快速;另外还有借款期限稍长,金额稍多的消费类贷款也增长较多,比如用于房租、旅游、医疗美容等领域,这类贷款需求也处在快速发展阶段。资产证券化则可以更快速,更有效盘活机构所持有的贷款类资产,将资产打包转让出去后获取资金,以满足快速增长的需求以及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随着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消费金融ABS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以重庆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阿里巴巴商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旗下借呗、花呗系列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2013年发行ABS产品5单,发行规模25亿,2017年11月发行ABS94单,发行规模达到2558亿。

监管政策对消费金融ABS影响


(1)ABS融资出表受限,需要合并计算杠杆,小贷ABS规模或缩小


此次发布的现金贷监管《通知》明确否认了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的出表功能,ABS的融资规模也将计入融资规模计算杠杆率。


传统“无限循环”杠杆模式将终结。所谓“无限循环”杠杆,是小贷通过ABS筹集资金并放贷的一种指称。其模式为:小贷公司发放贷款,然后将信贷资产打包通过ABS转让,投资人投资小贷信贷资产包使小贷公司获得现金流,小贷公司继续发放贷款。ABS也没任何资本约束,也就是意味着杠杆无限。


此次监管政策,明确提出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这使得ABS仅具融资功能,无法用于规避监管考核。在此情况下,小贷公司通过ABS融资规模或将缩小。


根据此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随后,为解决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各地金融办逐步放开小贷公司杠杆率限制。据报道,此前有的地区已经把杠杆率调整至200%。但大量小贷公司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


11月30日,蚂蚁商诚小贷在银行间市场公告,称发行借呗系列第一只资产支持票据(ABN),总体规模300亿元,首期规模30亿元,至今尚未按期公告进展。


(2)消费金融ABS的基础资产大部分不是“现金贷”,银行等可以继续投资


此次发布的现金贷监管《通知》明确对“现金贷”进行定义,所谓现金贷即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消费金融ABS产品大部分为分期付款类产品,不属于本文所提的“现金贷”产品,银行可以继续进行投资。


从发起人来看,当前ABS存量规模为5228亿元,发行规模占比最大的是蚂蚁小贷系列ABS产品,占比达到60%。从基础资产类别来看,当前发行占比最大的是小额贷款类ABS产品,占比达到68%,此类基础资产的顶层资产主要为蚂蚁借呗、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分期付款类产品,不属于监管所提及的“现金贷”产品,可以继续投资,部分ABS产品基础资产不对应到具体消费行为的消费借款类产品,但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现金贷”仍有疑义,需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认定。

(3)存量ABS产品资质或受影响


分期付款类ABS产品基本不受影响,即便有部分主体因杠杆超标,缺乏足量资金进行后续放贷,其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提前结束循环购买,投资者投资期变短、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变。


其余ABS产品的基础资产假如被认定为“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则相关基础资产停止发放,大概率会影响存续产品的循环购买,产品提前进入摊还期。此时如存量基础资产的信用不发生大的变动,则投资者投资期变短、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变。


受影响最大的将是多头借贷现象严重的资产。因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借新还旧”模式不能持续,可能使得不良率大幅上升。多头借贷严重的资产往往具有利率超上限、风控不严格、期限极其短等特征,目前已发行的ABS产品中存在此类特征的品种非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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