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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众筹集资疯狂:泡沫隐现 监管空白

时间: 2017-08-09 10:33:08 来源: 人民网(北京)  网友评论 0
  • (原标题:数字货币众筹集资疯狂:泡沫隐现 监管空白)

(原标题:数字货币众筹集资疯狂:泡沫隐现 监管空白)

随着行业的发展,区块链等底层技术的潜力慢慢被挖掘,后期将会有更多关注技术、科技发展本身的成熟价值投资人进入这个行业。

今年以来,“ICO旋风”席卷全球。

究竟有多疯狂?

7月初,美国两家名不见经传的区块链技术公司Tezos和block.one通过ICO(首次公开发行代币)成功完成了总值4亿美元的融资,其巨大数额可与一些大型公司的融资额媲美。根据金融研究公司Autonomous发布的最新报告,今年以来,科技创业公司通过ICO共计融资近13亿美元。

另据数字货币研究机构Smith & Crown统计,虚拟货币的主要代表比特币和以太币,在今年上半年分别升值160%和3350%。

在疯狂背后,数字货币ICO的泡沫化、监管空白等问题也引发业内担忧。

泡沫之争

什么是ICO?

维优CEO初夏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解析,简单地说,ICO就是区块链技术公司的众筹集资。参与ICO的投资者购买基于区块链技术上发行的有限的虚拟代币(加密货币)。随着ICO项目的成熟和发展,未来这些虚拟代币或加密币可能有一定升值空间。而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系统,对交易做安全加密记录。

“目前在ICO项目平台上可以买到的资产和标的其实和股票等并无太大区别,只是ICO项目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链行CEO 张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据统计,在最近一个月内,ICO融资规模接近6亿美元。市场如此疯狂,有无泡沫存在?

张华给出了肯定答案。

“每一个ICO项目早期都是由资本推动的,其中还会包括一些投机者。但随着行业的发展,区块链等底层技术的潜力慢慢被挖掘,后期将会有更多关注技术、科技发展本身的成熟价值投资人进入这个行业。”张华提到。

张华表示,目前,ICO项目从白皮书(招资说明书)到上线融资时间跨度可以非常大,几个月到几年;ICO时间也从几天到一个月不等;筹集的资金从几万到几亿美元不等。比如,近期在行业中炒得火热的EOS,通过ICO完成融资2亿美元以上,创下单家公司的融资记录。

不同的人对ICO的看法并不一致。张华坦言,“有些人认为如果团队真的能实现白皮书上的构想,那对技术而言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但也有人质疑事实上不少项目在正式上线前,融资和营销等方面的成本都已经不足以支撑项目继续。”

初夏虎告诉记者,“事实上,今年上半年已掀起一股ICO大潮。区块链技术发展到第八年,我们发现,不光货币可以被数字化,比如比特币。其他资产也可以被数字化,包括黄金、白银、石油这类标准化资产和股权、债券等非标准化资产。所以在我看来,区块链技术也将颠覆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因为资产证券化事实上就是资产数字化。”

应用之法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ICO项目有基于区块链技术在某一应用场景具体应用的结合,也有对底层公共区域链技术的探索和优化。

张华指出,“现阶段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都只是处于底层的概念设想,是非常早期阶段,而具体的应用场景是下一步需要探讨的。如果以太坊是种子轮,那么落地应用则是A轮、B轮甚至是上市的程度。”

在张华看来,区块链行业有自己的发展周期。在发展初期,底层创造新型“容器”的团队最有价值。但到了后期,能用最有价值的数据将这些“容器”填满的平台才是更高一筹。

“在以太坊等公有链或联盟链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落地应用场景,拥有实际流转资产、数据、流量的ICO项目会更有价值。比如,我们关注和三甲医院、卫计委合作建立医疗区块链项目,将医疗个人电子病历放在平台上流转的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数字化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教育阅读相关的区块链平台上诞生的数字化资产。”张华谈到。

初夏虎则指出,“上半年的资产数字化是区块链技术运用比较广泛的场景,其他的比如黄金等标准产品数字化和艺术品、古董等非标准化产品数字化也是目前关注度比较高的。除了资产数字化,我认为身份数字化也非常重要,因为这个领域有很多痛点。随着我们的数字资产越来越多,数字身份统一化、便捷化、去中心化管理是区块链可以应用的地方。”

监管之辩

在鑫根资本美国董事总经理卢菁看来,对于ICO这样的新型事物,我们要客观看待,它确实为创业企业及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其中的风险亦不容忽视,其风险可以分为投资风险、技术风险和道德及法律风险。

目前,在ICO监管上,存在一定争议。

张华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央行曾探讨过区块链技术和比特币等相关技术,对央行和金融办而言,最重要的是保证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控制金融风险;经信委、工信部和科委的职责在于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所以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行业的发展看法也并不相同。”



她进一步解释,对ICO项目监管而言,如何判定公司或团队假借“ICO之名”行非法集资之事是监管方所关注的。实际上,有一些比较明确特征可以看出问题,比如有一些平台ICO了一个项目,发行了某一种数字化货币资产,然后又在自己的交易平台交易,这就是典型的“自融”行为。

“在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ICO发展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和媒体应该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普及教育。”张华称。

初夏虎指出,事实上,我们看到监管方面还是拥抱区块链技术的,因为作为新兴的金融科技技术,区块链可以在很多方面都有应用价值。所以我认为适当监管、跟随国外监管是目前比较可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独树一帜的封杀和鼓励。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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