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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信托公司或获益8号文 手续费率并无优势

时间: 2013-04-15 20:30:41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网友评论 0
  •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如8号文规定,此次要进行规范管理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纳入范围。
  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文件出台后,威力持续发酵。

  据业内信托人士解读,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8号文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从业务熟悉程度和监管便利性来说,信托公司要优于券商、基金等机构,因此有望在之后的通道业务中获利。而部分“灵活的”信托公司更是转变思路,推出绕道监管的信托产品。

  如8号文规定,此次要进行规范管理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将“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纳入范围。据悉,目前已有信托公司设计出“强制分红”信托产品,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绕开新的监管规定。“强制分红”使债权关系在表面上变成了股权关系,也就不再归属于旨在规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8号文”监管之列。

  2010年银行和信托的合作是最多的,2012年就已经明显减少了。为了加强对风险的控制,银行现在更愿意做一些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而代销则被认为风险要明显高一些。对此,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始着手战略和业务调整,欲通过参股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来规避负面影响。

  从传统的信托公司的产品销售看,信托公司在手续费率方面并不占据优势,因此如何降低渠道成本成为各家公司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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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名博 (责任编辑:丁麒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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