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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买卖二手房税咋算?税务局给你举例说明

时间: 2016-04-08 16:44:25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网友评论 0
  • 还有一个月营改增试点就全面推开了,小伙伴们准备好了么?下面这组来自税务局的热点问题解答,大家扩散学习——

来源:中国税务报


还有一个月营改增试点就全面推开了,小伙伴们准备好了么?下面这组来自税务局的热点问题解答,大家扩散学习——


1、本次营改增试点涉及新增的行业有哪些?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2、本次营改增试点新增行业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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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如何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纳税人的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5、文件对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何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的范围。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无论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具体规定为: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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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人转让二手房的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与原营业税计算方法有何区别?


根据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例:个人将未满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取得出售住房收入420万元。


按原营业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营业税额=420×5%=21万元。


按改征增值税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额=420÷(1+5%)×5%=20万元。


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有何具体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即: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自2016年5月1日起,本次新纳入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事宜暂参照上述执行。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增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本次营改增试点对价外费用的规定有何变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本次营改增试点明确了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


9、本次营改增试点哪些纳税人适用按季申报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0、本次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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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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