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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二哥税税念(ID:TOTAX2)授权发布
最近一篇热文刷爆朋友圈,那就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今天不说文中的其他政策,就说说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实之前这个政策是延续到2016年12月31日的。具体见「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次是再一次延长了这个补开发票的期限。这说明实际工作中,还有周期比较长的事项还需要补开发票。
最早这个问题出来之后,我就思考过这个问题。
| 已经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补开发票,那怎么补开?补开后怎么申报?
对于补开什么样的发票,其实税总也是规定了的。「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比如,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根据书面合同达到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是未与甲方结算收款,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前未开具发票。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此情况营改增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如何保证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又避免重复缴纳增值税,各地方政策各显神通,诸如零税率,负数申报,只开票不申报等各种方式。53号公告对此统一规定,营改增前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时,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的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不需计征增值税,这样即满足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又避免了重复缴纳增值税。
那开了这种发票怎么申报呢?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把金额反应到申报表中。但其实这部分是不用申报的。
★不申报理由:
|.纳税人已向地税机关申报此部分收入。
||.纳税人若申报免税收入,则需进行减免税备案,但在进行备案时无法选择相应选项,同时也会影响免税数据的真实性。若小规模纳税人填入免税收入,会影响小微企业优惠数据准确性。
那具体怎么弄呢?这里提供一个成都地区的处理方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纳税人补开发票金额在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填列申报表,在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后,由大厅进行强行清卡。
★相关资料:
1.补开发票台账(自开发票纳税人)或已缴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金额证明(代开发票纳税人)。
2.情况说明。
上述相关资料均为一式2份,一份交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备查;一份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此外纳税人还需将营业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自己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