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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发票基本知识

时间: 2016-12-09 15:53:56 来源: 中国税务报  网友评论 0
  •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1、发票的基本联次、用途和基本内容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发票联、记账联。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增值税发票的领用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五证合一后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发票领用薄》。


如果申请领用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到税务机关办理即可。


如果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持《发票领用簿》、凭税控盘或金税盘等,向税务机关办理即可。其中,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事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票除外)、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控盘或金税盘发行等手续。


3、发票开具


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应该按规定主动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开具发票,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开具收款收据及其他凭证。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购买方如果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但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发票保管


单位和个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并需建立严格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好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如果在发票保管过程中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况的,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和代开发票(经税务机关批准代开发票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发票取得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依法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付款的同时,应主动索取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或向税务机关举报。在要求销售方开具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或者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如果您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领购、开具纸质增值税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即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金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审批许可。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机关或网上进行扫描认证(纳税信用等级为A、B类,可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自行勾选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申报抵扣或申请稽核比对的,且不符合逾期认证、抵扣条件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发票真伪查询渠道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渠道鉴定发票真伪:(1)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咨询电话;(2)可以登录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3)可以携带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真伪鉴定;(4)可以关注厦门国税微信服务号、微信订阅号以及厦门微信城市服务进行查询。


8、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发票举报的途径


单位和个人遇到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借口尚未领取发票而不开发票,或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举报途径:可以到税务机关上门举报,也可以电话举报12366。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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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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