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神操作!一公司12年前虚假申报被查!11月15日前,所有企业申报增值税,务必要看这三大提醒!

时间: 2019-10-30 15:09:09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在这里郑重的提醒一下大家,企业纳税申报方面千万不要心存侥幸!12年前的虚假申报,今天收到偷税漏税的罚款通知,看完你还敢偷税漏税吗?
在这里郑重的提醒一下大家,企业纳税申报方面千万不要心存侥幸!12年前的虚假申报,今天收到偷税漏税的罚款通知,看完你还敢偷税漏税吗?


1

不要心存侥幸!

12年前的虚假申报被定性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对永康市XX工具厂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税稽三公告〔2019〕37号

 

永康市XX工具厂(纳税人识别号:330784797645XXX):


原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的你单位涉嫌偷税一案,因税务机构改革,现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继续处理。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金税稽三罚告〔2019〕130号)。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采用隐瞒销售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在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申报纳税应税收入438135.36元,导致少缴增值税69123.74元,以上行为已构成偷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69123.74元处以0.6倍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本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正式文书可到我局领取。


五、联系地址:永康市金水路99号税务大楼,联系电话:0579-87139177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10月23日


这个案例直接无敌了,让小编对金税三期的强大认知又增强了。这个公司12年前的虚假申报都能翻出来,正常况下,很少有公司能开12年之久,根据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有2.9年,集团公司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的时间。


这个企业要是现在成了僵尸企业那可就亏大了


2

企业虚假申报

这三点最危险


不少企业在刚开始初创阶段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意或者有意的情况下对于纳税申报方面把控不严,甚至有的都不知道自己做错了申报,这也为以后企业发展埋下了一颗雷。今天就给大家说一下企业纳税申报有什么我们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个就是企业零申报!


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首先明确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零申报:


零申报指的是企业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或所得,才可以进行零申报。例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当期未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都为零,才能进行零申报。


PS:如属于虚假的零申报,将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征税款,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并影响到你的信用等级,企业一定要诚信经营,按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二个就是印花税!


我们企业这个月零申报,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什么情况零申报我们大家都明确了,印花税交不交,要看是否有印花税应税业务。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个就是涉税风险!


就按我们上面案例所说,企业虚假申报真的就是给企业发展埋下了一颗雷,你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爆,所以说不要心存侥幸,真实、正确按时申报,企业就不会提心吊胆的活着


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每月申报增值税的三大提醒,牢记!


10月已经快结束了,11月征期马上来临,所有企业会计请收好,下面这三大提醒请牢记,以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差池。


提醒一:牢记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7类凭证


第1—5类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3类: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4类: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5类:解缴税款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6类:道路、桥、闸通行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第7类:旅客运输凭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二:牢记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7种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醒: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提醒三:牢记增值税视同销售11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税来税往,内容来源:税来税往、金华市税务总局、北京税务、中税答疑。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