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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指定商场消费的购物卡——单用途卡
如:苏宁礼品卡、沃尔玛卡、家乐福卡、百盛卡、美容卡、健身卡等,只能在发卡企业内部使用。
(1)企业在购入购物卡时,售卡方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持卡人使用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2. 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多用途卡
如:商通卡、福卡、新生易卡、欢付通卡、连心卡等,可在商场、便利店、餐馆等多个签约客户处使用
(1)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3.ETC卡
具有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交费功能的ETC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用ETC卡充值缴费的,可以开具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和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具体情况为:
(1)预充值时索取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
(2)预充值时不索取发票、待实际消费后索取发票,或者消费后充值索取发票的,可以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左上角打印“通行费”字样,收票方可以发票上的税额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360天内勾选确认。
开具征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根网站上开具,可以多次过路过桥费合并开具一张发票,可以个人的ETC开具单位的抬头(发票上有车牌号)。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4、加油卡(充值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只能充值时不开具发票,等加完油后开具发票才能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油单位销售的加油卡属于单用途预付卡。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2号)
5.购物卡单位涉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
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天津税务)
通俗的说:买的时候取得发票,在预付账款等资产科目核算,用的时候,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且不需要发票。
(2)增值税
不管是销售单用途卡还是多用途卡,都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对外送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都属于要缴个税的情形:
发给员工:除非属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困难补贴等按照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情形,不管是通过福利费还是工会经费发放,一般情况下,需要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个人所得税。
发给非本单位员工:除非属于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购物卡等按照文件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一般情况下,类似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购物卡等卡,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代扣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小陈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