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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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照合同租金额,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内贵公司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纳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实际租金金额缴纳印花税。 四、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 预收租金收入不能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收与会计确认收入会产生时间性差异,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当年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计入预收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国税函〔2010〕7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补充修改,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
来源:北京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