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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发布 对外资行要求放宽

时间: 2014-02-20 17:21:36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网友评论 0
  • 《意见稿》规定,“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办法》则修改为“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与去年10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办法》对外资行放宽了要求,与中资行一视同仁,即只要是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以下,都不适用新增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而此前《意见稿》中对于外资行不论规模都适用这一新指标。

  几经修改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终于在昨日(2月19日)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与去年10月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相比,《办法》对外资行放宽了要求,与中资行一视同仁,即只要是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在2000亿以下,都不适用新增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而此前《意见稿》中对于外资行不论规模都适用这一新指标。

  某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据了解,按上述《办法》,四大行流动性覆盖率指标都超过100%。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的背景包括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等情况。而近期令人关注的是今年1月份人民币存款减少9402亿元,同比少增2.05万亿元。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存款减少)对于银行流动性是否产生影响,银行会去测算,监管层也会去了解。

  另外,此次《办法》中,传统的流动性指标存贷比仍然存在,75%的要求未变化。前述某银行资产管理部人士称,目前业内分成了取消和保留两派,而随着LCR等指标的使用成熟,存贷比有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

  外资行监管要求放宽/

  算上此次正式稿,《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有三个版本。2011年和2013年分别有一个意见稿出台。

  此次《办法》和《意见稿》相比,改动很少。其中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附件中对于新增指标LCR的适用银行。

  《意见稿》规定,“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办法》则修改为“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外资银行也不需适用流动性覆盖率指标,而在《意见稿》中是没有区分的。

  《意见稿》第三十条中“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测试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变现能力,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情景下出售资产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必要时应当加大测试频率。”但在《办法》中已经删掉。

  不过,《办法》在涉及融资管理的第二十五条中,在《意见稿》的“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能力”后面加上了“和资产变现能力”。相比而言,这方面的要求更模糊。

  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称,这对于银行和市场是比较新的做法,征求意见时,银行觉得的要求比较高。由于巴塞尔也是针对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因此在附件“关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说明”中保留了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的要求,前面就处理得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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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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