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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八大资产管理类型投资范围

时间: 2017-06-09 17:28:56 来源:   网友评论 0
  • 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来源:经济参考网、百度文库

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 


第一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 


第二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一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具体来看:


01

基金专户

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未上市股权也不在投资范围中。所以新三板挂牌之前,以及pre-ipo企业无法投资。 


02

券商资管

券商集合投资范围:


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但不能直接放贷款、不能投资未上市股权、不能投资不动产,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金融资产。所以新三板挂牌前企业券商资管无法投资,即券商资管不能作为新三板股东进行挂牌。


03

券商定向

资管投资范围:


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


04

银行理财

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


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


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05

保险资管

保险资管计划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06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 


07

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投向界定较为宽泛: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


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

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

不能正回购操作。


信托计划可以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东,只是需要穿透识别股东人数。 


08

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资产管理中的一个异类。期货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的金融机构,但开展资管业务却非常晚。


在2012年时,证监会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次允许期货公司开展一对一资产管理业务。随后在2014年年底时,中期协颁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终于将期货资管业务开放至一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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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陶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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