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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房产税、遗产税孰先孰后?

时间: 2015-09-12 15:13:19 来源:   网友评论 0
  • 考虑到全部税收贡献中,来自企业的比例过高和来自住户部门的比例过低,有必要强化直接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住户部门的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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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考虑到全部税收贡献中,来自企业的比例过高和来自住户部门的比例过低,有必要强化直接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住户部门的直接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从传统上说,中国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从井田制、摊丁入亩等观察,以限制人口迁徙为特征的户籍制,可能和基于征缴实物的直接税密切相关。直到盐铁专营许可制日益重要时,间接税才逐步登台。


从现实看,中国目前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未来十年也大致如此。但考虑到全部税收贡献中,来自企业的比例过高和来自住户部门的比例过低,有必要强化直接税的征收,尤其是针对住户部门的直接税。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和遗产税三者之间如何权衡先后和难易,就显得十分重要。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是对个人收入的年度流量的税收。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那么其征收的困难主要是收入的认定和有效征管,可以避免涉及个人存量财富,也可避免家庭成员变更带来的征税困难。


考虑到中国目前庞大的8.2亿的劳动力人口,以及约6亿的就业人口,不足3000万人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人群显得过低,尤其是富裕人群个税的缴纳情况值得关注。因此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迫在眉睫,建议把宽税基、广覆盖、有效累进税率作为改革的重点。


就遗产税而言,其是对个人离世后的存量财富的税收。同样,如果规定一个简单的起征点以总遗产税的方式开征,不仅较为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也由于遗产税并不损害生者生前的福利,只是在继承或者赠与时课税,其天然具有的递延性,带来的社会震动也相应较小。


不仅如此,动产或者不动产的遗产认定也相对容易,例如房产,只要拥有房产,不管是农民自建、福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均应纳入遗产。如果不考虑分遗产税,那么遗产税的征管难度,大致和财产让渡时的交易环节课税相当。


遗产税开征是否会导致财富外流?有可能。但目前全球经济体量较大的国家几乎均开征遗产税,小型离岸金融中心或避税天堂才免征遗产税,这就决定了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迟早必须考虑开征遗产税,而不是担心财富外流继续容忍贫富悬殊的扩大。从中国传统文化来看,生而多奢欲、死而多金并不明智,过多的遗产往往反而耽误甚至祸害了子孙。


就房地产税而言,其是对家庭产权性拥有的房地产在持有环节的课税。和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相比,其征管难度大、社会震荡难以评估。其中涉及一系列较为棘手的问题,例如是房地合并征收,还是仅针对房产征税?如果房地合并,则涉及土地权属问题;如果房地分离,则房产随时间不断贬值,真正自然增值决定因素往往是土地的区位特性。


再如,即便仅对房产征税,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宅基地、房改房或保障房、商品房?此外,房产税还涉及以家庭为单位的全国房屋产权统一登记体系的形成。考虑到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的持续纳税,这将给不少业主带来持续的财务压力。因此,触及存量的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税,需要较为苛严的税收征管基础条件,同时,如何评估房地产税带来的社会震荡也是难题。


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可能存在较强的替代性,原因在于房地产是中国家庭的主要财富形式,大约占据家庭总财富的六到七成。因此,在遗产存量环节征税,可以大大弱化在房地产持有环节征税带来的复杂争议,而从代际平滑角度看,两者在改善收入分配方面的效果相似。因此,遗产税和房地产税择一而征也未尝不可。


从以上简析中,我们建议,未来中国税制改革,必须逐步增加针对住户部门的课税,其中应将改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置于优先地位,其次是遗产税。个税和遗产税征管体系的成熟,将为开征房地产税创造坚实的征管基础。


个人所得税宜为中央和地方分享税,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收入分配的不公。考虑到国际经验和征管成本,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宜为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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