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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专用发票使用大全,涵盖8大方面39个问题!

时间: 2015-07-09 09:19:05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网友评论 0
  • 1、最新的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样式的,是否有文件公告?谢谢!

1、最新的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样式的,是否有文件公告?谢谢!

发布日期:2013-07-30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纳税人可以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些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但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专用章是圆形的中间有税号;二是椭圆形的中间无税号。对此类发票如何处理?是否认定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可否抵扣?谢谢!

发布日期:2014-04-15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发票专用章的印色可以是蓝色吗?

发布日期:2011-07-08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4、我公司收取的部分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与《2011年最新发票专用章尺寸和排版的新规定》相比较,发现有三种新类型与标准发票专用章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能收取,作为增值税抵扣和入账用?差异主要一是章的尺寸大小一致,但字体大小不同;二是发票专用章字下有一排代码,疑似税务机关代码;三是发票专用章外圈与标准发票专用章一致,但增加了一个内圈。

发布日期:2012-04-16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字体等均有详细要求,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刻制。至于您所反映的旧式发票专用章,总局明文规定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但2012年1月1日后,必须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5、发票专用章使用之前用向税务局提供印鉴不?还是刻好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发布日期:2011-08-26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欢迎您再次提问。


二.发票不合规盖章问题


6、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还有用么?

发布日期:2011-06-24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没用。(自治区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回复)


7、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5-04-29 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面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符合作废条件,建议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请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8、消费后得到辽宁省大连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瓦房店专用)上加盖的为公司公章,非税务章、财务章,商家称为小饭店,无其他章。请问此发票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发布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9、我收到浙江省宁波市公路交通汽车客票的票,只有国税监制的章,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入账吗?

发布日期:2015-01-21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规定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10、我企业2012年7月5日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加盖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发布日期:2012-07-01 发布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根据此文件,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应该统使用发票专用章。此发票可以退回让其重新开具。


11、目前,我单位收到的报销发票,加盖的是收款方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12-26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12、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应该盖什么章,盖的“财务专用章”能不能抵扣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2-06-28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应盖发票专用章


三.同时盖其他章的问题


13、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06-06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单位取得的这个发票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4、增值税发票上错盖公章后,可以在旁边补盖合同专用章么?还是只能作废?

发布日期:2011-04-14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贵单位不可以补盖。如符合作废条件可以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15、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通用机打发票上面错盖了公章,是不是一定要作废重开?还是只要补上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

发布日期:2014-09-26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纳税人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6、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律无效,对补盖发票专用章同样无效。


17、老师您好,我需要咨询下,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发票专用章,第一次盖得不完整,第二次在发票的正中间又盖了一个章,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

发布日期:2014-08-29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只要不影响发票的辨认和认证,该发票有效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18、《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行使用“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现在一个发票管理办法就规定了不可以使用“财务专用章”,请问到底现在可否使用。是按照《条列》制定办法的,还是用办法制定《条列》的,请问是否条列已经作了修改了?

发布日期:2012-02-24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发票均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


19、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小心盖了地税发票专用章,再加盖国税发票专用章,可以吗?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24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应一次性开具,根据您所述情形,国税发票应加盖国税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地税的发票专用章,开票有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废或冲红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20、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2-02-02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四.发票专用章信息不一致问题


21、现我司收到发票,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的名字是:中山市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发票验证上的名字是: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这样的发票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12-13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中山市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变更名称为“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由于系统只能调取最新名称,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若查询其他项目没有问题的话,发票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入账。谢谢!


22、我通过发票真伪查询,发现购票单位有“四川省”三个字,而发票专用章上面没有“四川省”三个字。跟供应商沟通说是发票专用章已经在国税进行认证的。请问这种发票是真是假?还有如果去国税局能办理相关证明的手续吗?

发布日期:2014-11-13 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答:纳税人您好,对您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按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和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名称(应该为发票查询系统显示的名称)应该保持一致。您反映的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纳税人没有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工作要求刁章导致。您可以要求卖家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修改。


23、提供发票的单位与发票专用章不一致(A餐饮公司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为B公司)这类发票我们公司能否作为合法凭证记账?如果计入凭证税务机关是否会处罚我公司?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欢迎登录内蒙古地税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专用章必须一致,否则不能作为合法凭证。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如您遇到其它涉税问题,欢迎您拨打内蒙古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您的咨询!


24、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识别号不一致,这种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发布日期:2013-03-20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货方的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的纳税识别号不一致,这种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至少销货方没有按规定填写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25、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名称是某某公司,发票专用章是某某公司某某店(差别在后面的某某店),二者识别号也是不一样的,像这种形式的发票是否可以?某某店算是其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吗?

发布日期:2014-05-29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发票的填写必须是于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发票开具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的名称相符。您单位如果取得的发票如您所说,您可以拒收,中心开具正确的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五.代开发票盖章问题


26、税务代开建筑安装发票,需要收款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发布日期:2015-06-08 发布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答: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征管处答复:税务代开建筑安装发票,不需要收款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27、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到国税局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局未在发票上加盖任何印章,请问该专用发票上是否需加盖我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5-05-26 发布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需加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28、你好!我从合肥市国税局代开了一张普通发票,上面已经加盖了代开发票专用章,上面是否还需要加盖本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2-07-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相对特殊,对已经加盖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不需要加盖本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29、您好,我们单位收到一张国税莞城税务分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上面没有莞城税务分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章,请问到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盖税务局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这是否会影响到该发票的使用?

发布日期:2014-03-04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需要盖税务局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的。只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30、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加盖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1-08-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现有规定,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而普通发票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六.不得盖发票专用章的问题


31、我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企业认证该发票,有何文件规定?

发布日期:2011-02-18 发布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32、我公司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请问,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我公司认证该发票?

发布日期:2011-05-23 发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七.收据盖章的问题


33、麻烦想咨询一下房地产企业售房开具收据是否需要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是自己刻还是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发布日期:2011-06-30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发票专用章只能盖在发票上,不能盖收据。发票专用章按照地税规定刻制咨询电话87761572。


34、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开具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请问在收据上应该盖财务专用章还是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1-08-17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加盖发票专用章。


35、浙江省宁波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上收款单位盖章是盖发票专用章还是财务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0-06-17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都可以。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6、我们跟客户签合同预收的保证金,因各种原因要退回,我们用现金,转帐,代付款的方式全部退回(100万)。但是,对方收款以后开的收据,收条上都盖业务专用章,不是盖财务章或是公章,请问我收这样的单据可以吗?(对方说是只调往来帐没有影响)

发布日期:2008-09-24 发布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答:发票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收据没有要求。

【收据盖章问题,你怎么看】


八.发票专用章的细节问题


37、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点出格了是否可以?

发布日期:2011-12-01 发布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根据此文件您企业情况不符合规定,应该重新开具。


38、您好,取得机打出租车票,特别是出差厦门或泉州,因撕票时,常会造成发票专用章或者税务监制章被撕掉一半,票面上只有一半,另一半在打票机里,这种情况下取得的票,算是合格的票吗?企业接收这样的发票报销有税务风险吗?

发布日期:2014-05-23 发布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9、刚收到浙江的一份发票,发票章不清晰,要求退票,但客户觉得麻烦,说不能认证才退,这样能收吗?

发布日期:2013-07-19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如您企业收到发票专用章不清晰的发票,有权拒收。


备注:

1.本文答疑来自各地税务局,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2.以上答疑,通过“税务公社”检索汇总。

3.欢迎大家对答疑存在争议的地方,提出自己的看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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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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