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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什么是内保外贷?外保内贷? 操作实务

时间: 2014-08-06 14:57:43 来源:   网友评论 0
  • 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

外保内贷

  定义

  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

  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

  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

  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况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含备用信用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控制

  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

  2.授信额度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

  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

  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

  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

  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 例

  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内保外贷

  定义

  该业务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申请条件

  申请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

  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4.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受理条件

  1.凡具有进出口权或对外承包经营权或其他涉外经营权;

  2.资信良好的企业在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账户,并与银行建立了良好业务关系;

  3.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内容、业务背景、相关文件和保函格式进行审查;

  4.在受理保函业务委托时,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客户资信情况,业务背景等;

  5.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办理保函业务原则,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它管理部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应遵守联合国制裁决议等有关规定;如在保函中注明依据国际惯例,应注意严格遵守惯例规则的相关要求办理保函业务。

  6.按照统一授信规定办理业务的原则,该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应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出具保函;或按照低风险业务要求交纳足额保证金或以银行承兑汇票、存单等质押后办理。

  7.按照申请人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的原则,银行处理各项保函业务必须严格按客户的书面委托指示行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8.按照规定权限办理业务的原则,各分支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总行的授权规定和授权范围办理业务,超过授权范围的,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办理,不得越权。

  风险控制

  1.申请人应按银行授信制度要求提交现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要的经营许可文件以及其它有关资格文件,我行据以核实申请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及业务资格;

  2.保函业务项下的保证金应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笔保函之间的保证金不得串用;

  3.银行开立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业务需要可建议申请人采取款项让渡的方式;

  4.审核通过后银行向受益人开具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银行审查申请人资信情况、被担保人的基本状况及反担保落实情况。

  6.与境外代理行联系妥当。

  业务优势

  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

  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案例

  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银行通过对企业D、公司E资信情况的审核,以及企业D向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经审核通过,银行向受益人公司E开具融资性保函1000万美元,境外代理行凭借银行出具的保函对公司E进行融资,融资额度为1000万美元。公司E获得了流动资金的支持,由于境外融资成本较低,公司E节约了财务费用,境内银行对于企业D的融资不占用银行贷款规模,银行承担保函见索即付的义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办理指南

  一、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即中资企业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是指在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条件下,由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中资企业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贷款形式包括普通贷款和授信额度。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资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额度管理,中资企业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逐笔向我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二、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提交如下材料:

  1、被担保企业出具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经营范围、行业性质及特点、近三年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用途、偿还能力等;

  2、被担保企业营业执照;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担保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除外);

  4、境内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该笔贷款已经通过银行审贷程序的审批结论或同等证明材料;

  5、境外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意向书(意向书如为外文,除意向书原件外,还应提供经申请机构盖章的主要条款中文翻译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中资企业申请“外保内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1、被担保企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或允许行业;

  2、被担保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外保内贷项下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

  4、暂不受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自有物业建设的外保内贷;

  5、对发生履约的银行,原则上不再核准中资企业外保内贷。

  四、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登记

  中资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实行债权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集中登记。银行应填写《境外担保项下贷款和履约情况登记表(中资企业)》(格式见附件),并于每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分局报送。

  五、中资企业“外保内贷”的履约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发生违约的,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相关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和履约款结汇手续。

  来源:票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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