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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风险管窥

时间: 2017-08-06 21:40:17 来源: 《中国外汇》  网友评论 0
  • 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发放的融资,因此,确定交易的可控性和真实性成为融资能否安全收回的重要保障。

作者丨于惠芹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7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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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1.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发放的融资,因此,确定交易的可控性和真实性成为融资能否安全收回的重要保障。


2.对于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不同于传统信贷,不易因由买方确权并承诺到期付款,而忽视风险防范。

在目前的经济下行期, 如何均衡并盘活社会资源和资金, 将其配置和投入到真实交易的实体经济中,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目标和使命。


近期,多家银行推出的买方确权单保理业务创新模式,利用强势买方的高信用水平,作为向弱势下游卖家提供融资的缓释措施, 及时解决了下游客户融资难、成本高的问题,同时也使银行实现了还款来源的确定性, 授信用途的特定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目前该模式已成为众多金融机构竞相占领的新阵地, 还被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纳入了线上资金融资模式, 逐渐成为保理业务发展的新增长点。为保障该业务模式的健康开展,现以业务案例入手,就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与同业进行探讨和分享。


案例评析

A公司是向国内某知名上市公司B提供原材料供应的民营企业,结算方式为赊销,账期在90—180天。


近期,随着市场资金持续紧张,强势的买家B公司再次延长账期,使A公司应收账款占比持续增加,乃至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


无奈A公司向银行提出将B公司确权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申请办理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


强势的买方拖延赊销账期,给相对弱势的上游供应商带来资金缺口及融资成本的增加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些上游卖方客户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借助强势下游买方客户的信用,提升自身的融资能力、拓展融资渠道。


鉴此,许多银行开展了此类经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下称买方保理),即银行担任买方和卖方的保理商,在为买家核定“买方信用保理额度”后,向卖家提供保理融资。


在此模式下,为缓释风险,由买家确认应收账款,明确支付责任和义务,并通过资金监管专户,严控货款回笼,保障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的清偿等。


围绕A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授信,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买方作为核心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已对公司应收账款逐笔进行了付款确认,类似于保理商的付款担保,应属于低风险业务;


另一种认为,该融资主体是上游卖方,银行承担的是上游卖方的信用风险,买家只是对其付款责任的确认,并不是保证,应属于信用授信。对此评析如下:


一是买方保理额度属于信用额度,不具备低风险业务特征。低风险授信业务是以足额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授信,以及按照规定可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授信。


通常在双保理模式下,买方保理商根据卖方保理商的申请,提供在买家违约情况下承担买家核准信用限额内的付款责任。对卖方保理商而言,如买方保理商是一家银行,则可获得有条件的付款保障,部分卖方银行会将此卖方保理融资视为低风险业务。


作为单保理的买方保理业务,是同一家银行在为买方核定的保理额度内,对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交易向卖方发放融资。


此时银行把买卖双方保理商责任集于一身,实际承担了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银行为买方核定的授信额度是买方向银行确认应收账款的限额,是一种“备用”信用,不具备低风险业务特征。


二是买方是基于基础合同的确权付款,与银行债务无直接关系。在买方保理下,买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确认,实际是对卖方基础合同项下债权转让后的付款承诺,并不是对卖方融资的代偿和还款义务(尤其是在未签署买方保理协议的情况下),也不意味着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因此,该类付款承诺是对买卖双方基础合同下的付款责任,与银行债务没有直接关系。


三是买方确权付款是有条件的承诺,基础合同无效则付款承诺随之无效。保理业务的基础是保理商通过持有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对买方的债权。


因此,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是保理业务合法性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的,其基础合同无效:


(1)无真实贸易背景,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开具信用证或进行保理以获得融资;


(2)合同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3)所从事的贸易活动超越了其法定经营范围;


(4)基础合同违反了国家的其他法规等。这也就是说,如果基础合同无效,则付款承诺也无效。


四是买方确权付款发生争议时,如债权有瑕疵则存在追偿困难。基于买方信用资质向卖方提供融资,实质是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融资。


银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买方,其也是银行融资权益的保证方。而法律权利的行使,需要依靠附属于主债权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定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如果在债权转让中,没有将这些实现债权所必需的附属权利一并进行转让,那么该债权便存在瑕疵,发生纠纷时银行将陷入被动局面。


五是基于买方确权付款的有效性,卖方存在履约瑕疵则可能导致买方拒付。卖方向银行转让有效应收账款后,银行成为间接债权人,并承担由卖方承担的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如果卖方因违约引发贸易纠纷,就会影响到银行保理商债权的回收。作为受让人的银行保理商在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在销售合同下对抗卖方付款要求的所有抗辩事由,都可被用来对抗银行保理商。因此,如果卖方存在履约瑕疵,往往会导致买方拒绝向银行保理商付款。


风险防范建议

保理业务是基于企业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发放的融资,因此,确定交易的可控性和真实性成为融资能否安全收回的重要保障。


对于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不同于传统信贷,不易因由买方确权并承诺到期付款,而忽视风险防范。对此,提出以下加强风险防范的建议:


首先,审慎做好保理业务融资前尽职调查。买方保理业务由传统的单一贸易环节向其众多上游拓展,意味着风险不再是单纯买方客户信用、贸易背景真实性等传统的来源,而会随贸易环节向交易上游扩散。


因此既要关注买方客户自身的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更要关注其上游供应商的交易记录、商誉、信用度等。


其中,应将融资前的行业选择和产品的交易准入作为控制保理信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信用风险管理的主线,优势行业与畅销产品是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也是银行有效控制保理业务信用风险的重要前提。


同时,还应注重做好现场尽职调查。保理业务除要做好买方客户财务、经营状况等分析外,还应全面了解买家的销售和付款记录,包括发票、贷方单据、借方单据、调整和货款回笼的基本数据等,同时还要分析发货和付款周期,评估销售数量和贸易习惯,据此确认开展买方保理业务的可行性。


另外,应全面做好买方客户准入和保理业务合理性分析,做好应收账款类融资买方客户回款统计,以判断对应的回款是否能覆盖融资额;同时,审慎选择拟开展业务的上游客户,并制定业务准入标准等。


其次,严格审核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降低法律风险。买方保理中,授信因交易而存在,如果企业提交造假的交易信息,而银行又没有及时发现,将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所以,不能以此将买方对应收账款的确认取代其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


为了降低法律风险,需要做好增值税发票和第三方单据正本的审核,原则上需通过银行邮寄正本,同时要及时登录中征登网查询和确认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对于预留买方印鉴或实施上门见证工作,要及时识别买方确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此外,还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审核,保障权益。审核合同有否转让的禁止性条款;确认货物已交付装运、或买主已收到货物的第三方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海运提单、空运单、送货单等);避免出现重复抵押和融资。叙做卖方保理业务之前,应在中征登网查询应收账款权属。如查询结果显示相关应收账款已被其他机构进行质押或转让登记,则不得受理。


第三,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买方保理通过核定买家作为核心企业的信用限额、控制资金流和自偿性结构化操作模式的设计,相对隔离了上游卖方企业信用风险,但也造成了信用风险向操作风险的“位移”。


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和操作制度的执行力直接关系到“防火墙”的效力,进而决定信用风险是否被有效屏蔽。其中贷后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和严密性是融资能否收回的重要保障。


强化内部控制的手段之一是要建立保理业务风险后期监控机制,无论是线上或线下保理业务,资金监控是核心。要及时向买家发送对账单,处理及跟进有争议、间接付款和迟付的发票,及时向买家发出逾期催理函


对发生垫款的,要及时在征信系统上进行登记和披露,防止客户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和规避假发票、虚假交易所产生的风险。手段之二是要组建专业的保理队伍。


开展保理业务不仅需要掌握传统融资的方法与技巧,更需要具备创新型融资的知识与技能和丰富的从业经验;同时,还需要对产品特性有深入的了解,具备专业的风险分析能力与交易管控能力等。


点评

周红军(安邦保险集团全球银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目前,业界普遍忽视经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的风险。虽然市场上此类业务暂未发生较大风险,但并不代表其是纯低风险业务。


近年来,经济形势进入比较复杂的阶段,债务违约、不良贷款等均有所上升。央行出台宏观审慎评估政策框架(MPA),银监会关注影子银行、去杠杆和去通道,这些均旨在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依托信用相对较好的核心企业提供的经买方确权的保理业务,出现了较快增长,成为银行业开展保理业务的主流产品,更有不少银行将其作为低风险业务开展。此类保理通常又称之为单保理、买方保理、反向保理等,其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突发性,监管部门对此也早有明确的业务监管要求。鉴此,银行在拓展业务时,必须要保持清醒的认识,千万不能为了信贷投放而过度用此路径,以防本来是借助核心企业信用来缓释风险的措施成为新的经营风险来源。


《保理业务风险管窥》一文作者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保理业务存在的风险情况,并提出了有关风险防控建议,可资借鉴。


对开展此类保理业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做到业务合规经营。《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4年第5号令)明确要求,单保理融资中,商业银行除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外,还需确定卖方或买方一方比照流动资金贷款进行授信管理,严格实施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估与评价、支付和监测等全流程控制。但从各家银行的实际执行情况看,存在因当作低风险业务而忽视按要求执行的问题,有一定的合规风险。


二是在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方面,应做到应登即登;在增值税发票二次核查方面,应做到必须开展二次核查,同时也应在发票上进行批注,以防范风险。


三是在买方确权方面,银行目前多选择由买方盖章的形式进行确认,但这可能会忽视盖章环节带来的风险,如无法有效判断买方公章的有效性。故此环节应辅以由银行人员见证面签、照相、录像等手段。


四是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可通过对买卖双方交易的紧密度、是否存在股权关联关系、交易合同签署时点、发票开出时点、运输单据情况、物流信息、融资用途、实地查看买卖双方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实现了解客户、了解业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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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外汇》 作者:于惠芹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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