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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企业经营人员或者金融人士,可能对“承兑汇票”这类专业票据并不熟悉。这是一类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支付票据,票据到期就可去银行兑钱。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通过伪造虚假贸易,从银行骗取了三张总面额为2500万的承兑汇票。日前,这桩骗取票据承兑罪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胡某的公司三顺贸易公司因为资金链紧张,一时经营陷入了困境。胡某想来想去,决定采用欺骗手段,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从当地银行获取票据承兑。
因为获取承兑汇票必须是在贸易真实的基础上,胡某本身是为了骗票,哪来的真实贸易?只能伪造。于是胡某指使下属伪造了一份金额为8750万元的购销合同出来,写明贸易双方为三顺公司和小林公司。把戏做足后,胡某将所有虚假材料交给了银行,以证明公司有真实交易行为。
一般来讲,银行开据承兑汇票,需要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为此,胡某又向银行提供了一份质押财产清单和产品库存明细,以证明自己公司有充足的库存产品进行质押担保。事实上,这份材料在事后被发现是虚假的,因而东窗事发。
三顺公司从银行获取三张承兑汇票后,又通过伪造的方式,将票据兑换成现金,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偿还借款、贷款等。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亲属已代表三顺公司全额归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垫付款,三顺公司及涉案的被告人也获得了银行方面的谅解。但无论如何,事已出,罪已犯,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余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三顺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