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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商起诉买方(债务人),是否可以列卖方(债权人)为第三人?
卖方把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时,买方到期不付款,保理商起诉买方,是否可以把卖方列为第三人呢?这里,首先要先普及一下什么叫第三人?所谓的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之中。
一般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必须在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终结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参加的目的:
一、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
二、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参加诉讼即不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即便有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也不是为了维护参加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诉讼。
通过以上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有了大概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回头再看看我们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卖方把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买方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对卖方的抗辩,可以向保理商主张。保理商不是贸易的交易主体,一般不参与贸易交易的细节,因此如果保理商起诉买方,买方向保理商提出抗辩,不追加卖方查不清贸易交易的真实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此保理商起诉买方,买方提出对卖方的抗辩,可以讲卖方列为第三人。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可以,不是必须,所以保理商起诉买方的起诉书应该把卖方列为第三人,不要遗漏,希望保理商能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