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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的交易与控制结构及其特点

时间: 2014-10-21 17:28:02 来源: 供应链金融  网友评论 0
  • 根据银行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通知和获得核心企业的认可与确认,保理融资又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我们为你每日提供供应链融资、全球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物流金融、物联网、供应链信息化、应收账款融资、保理、财资等领域的专业阅读。

  在深圳发展银行2006年推出供应链金融品牌后,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也基于其各自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偏好等,推出了形式多样的供应链融资品牌和产品系列,如中国银行的“达”系列品牌、光大银行的“阳光供应链”品牌、招商银行的“电子供应链平台”、华夏银行的“融资共赢链”、民生银行的“特色贸易金融”、兴业银行的“金芝麻”等。从纷繁芜杂的供应链融资产品来看,尽管其外在的产品称谓、服务对象和理念等似有不同,但其授信支持资产(或融资项下控制的资产)均普遍为存货或货物、应收账款、权利(如未来提货权)质押以及三种资产或权利的组合。若将各类供应链融资产品的授信支持资产“映射”到企业生产周期的不同阶段,则能将其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之中,这或许能更清晰地理解其融资的供应链本质和其他特定的内涵(见图1)。对生产型企业而言,其生产周期大体上可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采购阶段、生产阶段、销售阶段,供应链中的物流则按照这个方向在流动。但在企业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其对资金的需求却各有特色。在采购阶段,它们要向其上游供应商支付款项(或预付款)采购原材料;在生产阶段,它们要筹措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等组织和管理生产;在销售阶段,它们需要将产品销售出去,尽快取得销售回款以进入下一个生产周期。可见,在企业生产周期的各个阶段,资金需求始终是存在的。当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它必然要向外部筹集额外的资金,以保证生产链条的稳定和有序。但对供应链中的大量生产型企业而言,其资产规模普遍较小,信息披露模糊,其自身的银行信用评级极低,若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或抵押等风险缓释工具,它们将难以获得银行传统意义上的授信支持。

  然而,在银行融资产品的结构化控制下,企业在生产周期各个阶段所拥有的存货动产及其他权利,将能够形成银行授信的资产支持。譬如在企业向其上游企业支付预付款的采购阶段,可将对上游企业的商品提货权质押给银行,形成所谓的预付款融资;在企业生产制造阶段,可将存货抵押给银行,形成所谓的存货质押融资;在销售回款阶段,可将应收账款的未来付款权转让给银行,形成所谓的应收账款融资。

  因此,可基于企业生产周期的视角,将其资金流嵌入到物流的运动过程或不同节点之中。若仅以某项资产或权利作为银行授信的资产支持,则银行对融资产品的结构化设计、操作与控制模式应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以保证授信支持资产作为借款企业还款的第一来源和保障。

  为了对不同供应链融资产品的风险来源和触发机制有更清晰的认识,我们觉得有必要对这三类供应链融资产品(预付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的交易与控制结构进行解析,以洞悉银行的哪些风险控制手段和机制能锁定授信支持资产及其衍生的现金流,进而将债项本身的风险与债项主体的风险相隔离。

  鉴于本文是讨论应收账款融资的交易与控制结构及其风险触发特点等,我们稍后将仅讨论该类产品的有关特点,关于预付款融资和存货质押融资的交易与控制结构及其风险触发特点等,可参阅复旦 深发展供应链金融2011年度的子课题《供应链融资的风险定价与数值算例》。

  当上游供应商向核心企业提供原材料或商品后,下游核心企业通常基于其在供应链中的核心地位,延迟对供应商的货款支付,以此来优化其财务绩效。这无疑加重了供应商的资金流转压力,但在维持最低库存的目标诉求下,核心企业又希望供应商能连续和及时地供货,为此它又极力对供应链中的资金流进行统筹安排和优化。核心企业对供应链财务绩效的优化动机,促使其积极参与到银行对供应商的融资安排中来。

  譬如,核心企业向银行提供其与供应商的交易背景信息、货物流转信息、资金结算信息、甚至供应商人格化的特征信息等,这有助于:(1)银行更好地掌握作为直接融资对象的供应商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由资信水平较高的核心企业提供类似信息,要比供应商直接提供更为可信);(2)银行降低了对供应商信息的采集与监控成本;(3)银行确保供应商以其与核心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自偿贷款。

  从核心企业的视角来看,它对供应链融资过程的参与使之在获得“免费”商业信用的同时,还能保证供应商用银行贷款及时组织生产,无缝对接地向其供应原材料或商品。而在没有银行信用支持的情形下,核心企业只能以商业信用的形式“强占”供应商的资金,从而将资金流转压力单方面地转移给供应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供应商的运营与管理能力,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供货能力和供货效率,危及核心企业所主导的供应链的整体运营绩效。

  问题是:即便核心企业参与到供应链融资中来,作为小企业的供应商又如何获得银行的授信或融资支持呢?现实的情形是,供应商的资产规模较小,它们普遍不能提供被银行认可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风险缓释工具,它们拥有的主要资产是与核心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衍生的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在资金需求压力的推动下,若供应商将核心企业开出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并以应收账款未来的现金流作为银行授信安排的资产支持,则银行有动机向其提供授信支持或融资安排。

  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应收账款融资仅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意味着银行贷款到期时,供应商既可以抵押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现金流偿还贷款,也能以其他现金流或资金来源偿还贷款,只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供应商自行承担核心企业不能或不愿付款的风险与责任(或承担核心企业违约情形下的债务追讨和清收责任)。当供应商不想承担应收账款的管理责任,且银行对核心企业的资信和还款过程的监控有信心时,银行可以受让应收账款,并以其未来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向供应商提供授信或融资安排,则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被转移至银行,银行将承担核心企业的违约责任,这种供应链融资模式就是所谓的“保理”融资。

  根据银行受让应收账款时是否通知和获得核心企业的认可与确认,保理融资又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是指供应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时,通知并获得了核心企业的认可与确认,它仍以应收账款未来的现金流为资产支持,只是在产品的结构化设计中增设和明确了核心企业的付款责任,锁定了应收账款回流资金的路径(见图2);暗保理是指供应商在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时,并不通知和获得核心企业的认可与确认,在此情形下,核心企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路径等

  事项需要进行特别的约定与规范。对应收账款供应链融资(以及其他两类供应链融资)的交易与控制结构的分析表明,不同供应链融资产品的交易与控制结构决定了其风险来源(或风险触发机制)的不同,但它们之间仍存在一些普遍性的规律,具体表现在:

  (1)银行是基于借款企业与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真实交易背景,在参与各方的信息揭示和信息增强指引下,将银行资金(或融资产品模块)嵌入到企业生产周期各个阶段的物流运动过程或节点之中,实现了供应链中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成功融合,契合了供应链各方以及借款企业在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

  (2)供应链融资基于供应链中物流和信息流的不同运动特点,创造性地引入了多重交易对手和多重风控手段。在传统的银行授信或融资安排,一般只存在借款企业一个交易对手,而在供应链融资安排中,除了借款企业这个主交易对手外,还引入了多个次交易对手和风控手段。

  (3)供应链融资以借款企业融资项下的资产作为银行授信的资产支持,或进而言之,银行以授信支持资产衍生的现金流或权利作为其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借款企业主体的偿付能力仅是第二缓冲手段,从而将债项的信用风险与借款企业的主体信用风险进行了隔离。这事实上隐含:①银行对供应链融资的风险评估以债项评估为主,债项主体的信用风险评估仅居于次要地位;或银行在对授信申请人进行风险评估时,倾向于从债项本身和债项主体两个维度入手,只是更侧重于评估债项本身的特征对其信用风险的影响。②债项本身的数量与质量是供应链融资风险的主要来源。作为授信支持的资产数量、大小、规格、形态及其价格变动等,均可能影响借款企业的违约倾向和偿还能力。③即使授信支持资产是足够和有效的,银行融资产品的结构化操作与控制模式也会影响借款企业的偿付行为。譬如在应收账款融资中,若银行在受让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时,尽管通知了核心企业,但并未获得其书面的认可与确认,则仍将不能确保应收账款资金回流到银行指定的账户中,进而有可能触发借款企业的违约行动,这是一种典型的由于操作风险引致的信用违约事件。

  (4)当借款企业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有强烈的依赖性时,供应链结构的稳定性和核心企业的特定因素将是驱动借款企业违约的重要系统性原因。当我们将某一既定的供应链视为一个内生的系统时,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将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①核心企业的系统性风险驱动;②借款企业自身的异质性风险驱动;③银行对融资产品的结构化控制导致借款企业违约的可能性及其损失程度。因此,从风险定价的视角来看,可对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行因子模型的刻画,而将银行对融资产品的结构化控制能力作为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一种调节因子;而对核心企业而言,在内外数据许可的情形,可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对公客户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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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供应链金融 作者: (责任编辑:stay_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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