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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银行保理业务风险防范内部资料

时间: 2014-08-22 15:31:53 来源: 春宇保理中介  网友评论 0
  • 我行要求申请单位开立保理账户收款专户,是由卖方或买方将应收账款回款从自己的账户划入保理收款专户。债权合法性是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买方与卖方主体的合法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债权内容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

  (一)信用风险

  主要来源于卖方与买方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欺诈、通过虚假交易向银行融资的风险等方面。

  国内保理属供应链融资产品,是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着力发展的业务,我行在准入、流程等方面均给予了一定的倾斜,比办理流动资金贷款相对快捷,成为众多企业的融资手段之一。

  (二)操作风险

  主要表现在不合格应收账款、保理品种不当、未严格审核发票导致重复出票或虚开发票等问题,另外未严格监控还款来源,导致间接付款现象,因此而造成操作不当。

  若企业企图通过伪造、变造发票,旧票新用,一票多用,虚假合同等方式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银行未能仔细审核合同、发票等重要交易背景资料,将直接导致保理预付款资金的落空,造成损失。另一方面表现在应收账款回款。我行要求申请单位开立保理账户收款专户,是由卖方或买方将应收账款回款从自己的账户划入保理收款专户。

  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本应由买方划入专户的款项,而并未按合同约定将应收账款资金划入专户,反而由卖方通过他行的结算账户将款项转入专户的情况,导致我行未能及时掌握卖方资金回笼情况,难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有效监控。

  (三)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实质是一种“债权”权利的质押,一旦债权本身或质押效力出现问题,会导致银行增加实现债权难度或无法实现债权,主要表现在合同风险上。

  债权合法性是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基本前提,主要包括买方与卖方主体的合法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债权内容及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其不利的情形为:保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买方和卖方的合同义务;债权转让中权利存在瑕疵;以及重复质押登记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押权的,质权人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取得并行使质权。应收账款缺乏特定性和出质登记统一规则,易被重复质押。

  二、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办理保理业务首要对客户的选择是风险控制的重点

  在选择客户方面,我行应优先考虑现有的重点客户,如大中型信贷客户与集团客户、优质上市公司及其上下游企业等等,通常买方应是我行评级、授信客户。其次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政策,所处行业稳定,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销售的产品适销对路,流通性强,周转快,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已经通过国际或国内权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证;信用评定等级应为A级以上或小企业评级aa级以上、信用记录良好、偿债能力较强。

  买方原则上应在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与我行有良好的业务往来关系。同时通过对卖方与买方单位的实地考察,发现客户在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变化,并对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作出合理的判断。

  (二)、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

  我行应密切关注卖方与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要密切监控其现金流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保理款项用于卖方购买原材料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周转,严禁以任何形式流入股市、楼市、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确保应收账款的回收。其次做好应收账款的选择,在办理每一笔保理业务之前,仔细甄别和筛选应收账款,确保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全部为合格的应收账款,防范保理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三)、实行客户与产品的差别化管理

  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尤其针对中小型客户,可以提供有追索权的公开保理、服务保理等较低风险的业务品种,通过客户准入的差别化,提高其综合收益率,另外追加股东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转载自:春宇保理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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