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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公司 应收账款再转让要先报告

时间: 2014-01-07 10:50:46 来源: 重庆晨报  网友评论 0
  •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若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再转让,应在从事应收账款再转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刘敏 通讯员 夏明毅)两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市商委、市外经委共同制订的《重庆两江新区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近日出台,两江新区首家商业保理企业—重庆恒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也已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预计2014年业务量余额将达2亿元,之后将以年均50%的速度增长。

  所谓商业保理,是一种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即卖方将货物卖给买方时,保理商买断贸易过程中销售或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所有权,并为卖方提供现金流提前用于采购、生产等,从而避免应收账款从产生到收回期间,企业资金出现周转难题。在商业保理期间,卖方无需抵押或占用银行信用额度就能获得贸易融资。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若商业保理公司的应收账款再转让,应在从事应收账款再转让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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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刘敏 夏明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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