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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抹黑”大宗商品仓储融资?

时间: 2014-11-13 17:50:35 来源: 商品 - 经济  网友评论 0
  • 以2011年上海钢贸案爆发为标志,违规贸易融资之中潜藏的风险被持续暴露。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我国动产质押金融基础设施缺失,即缺乏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以2011年上海钢贸案爆发为标志,违规贸易融资之中潜藏的风险被持续暴露。除了上海钢贸案、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最近又发现浙江温州船舶出现重复抵押,很多动产融资都发现类似问题。

  在上海钢贸案与青岛港有色金融骗贷案背后,不难发现“复制的风险”——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的“魅影”始终游离于两起事件之中。

  此前,中国银监会在今年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警示了“钢贸行业的违规融资模式有被复制到铜、煤炭、铁矿石、大豆等商品贸易融资领域的迹象。”

  为什么此类事件会一再发生?

  风险暴露

  风险被复制

  6月的青岛港雾气氤氲,这座具有百年历史的老牌港口卷入了一场有色金融骗贷案之中。案件主角是民营矿业企业德正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将存放在青岛港的金属库存重复质押以及伪造假仓单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

  如果将镜头拉回到2011年爆发于上海的钢贸事件,抽去盘根错节的琐碎细节,不难发现,被业内称为“一女多嫁”的仓单重复质押以及开具假仓单的惯用伎俩又出现在“青岛港有色金属骗贷案”之中。

  4月29日,中国银监会在第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警示,“钢贸行业的违规融资模式有被复制到铜、煤炭、铁矿石、大豆等商品贸易融资领域的迹象。”

  违规的手法

  “两产一单”已成为银监会关注的重点。所谓“两产一单”指的是房地产、矿产和仓单。银监会数据显示,仅动产质押违规操作高发的钢贸行业表内外不良率已达5.69%,远高于各项贷款平均不良,风险不可小觑。

  一般来说,常见动产质押的违规操作手法包括三种:一是针对同一批货物开具多张仓单;二是在没有货物的情况下开具假仓单;三是在开具仓单后,既进行仓单质押又针对货物进行质押。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重复质押、开具假仓单早不是什么新鲜事,已存在若干年,之所以一直存在无外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在过度竞争和利益的驱动下,银行、仓储企业以及第三方监管企业上演了一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无间道”戏码;第二由于我国动产质押法律与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在问题处理上治标不治本,类似骗贷事件屡屡发生。

  世界银行《全球商业环境报告》显示,在2005年对中国担保物权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中,通过对八项指标的评比计算(一项指标为一分),中国的得分几乎为0。2007年《物权法》的实施打开了动产融资之门,在2013年的《全球商业环境报告》中,中国的得分虽已上升到5分,但包括“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负责对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进行登记”、“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等三项分数仍然为0分。

  动产质押的制度缺陷

  假仓单、仓单重复质押问题的存在,折射出我国动产质押在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有关法律和金融基础设施的缺失。

  尽管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正式明确了现有和将有存货可作为担保品,打开了我国动产融资之门,但却未规定动产质押是否应当登记公示以及该由谁建立登记公示平台,“信息孤岛”问题一直存在。

  同时,我国也缺乏针对担保品管理的法律规范,对动产质押“第三方监管”行为的范围与责任认定模糊不清,导致了日后纠纷的产生。由此造成的动产融资困局让银行、借款人以及第三方监管公司、包括仓储公司均陷入被动局面。

  一位不愿具名的仓储业人士表示,受上海钢贸事件影响,2013年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相关业务收缩了40%。银行也犹如惊弓之鸟,尽可能减少此类贷款或者提高贷款要求,企业融资受到一定影响。

  困局待破

  “潮水退去”后,银行、仓储企业以及第三方监管企业之间盘根错节的复杂利益关系正在土崩瓦解。在动产质押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三者似乎都陷入了困局之中。

  法律身份模糊

  首先,法律规定上的模糊导致了银行、第三方监管公司、包括仓储公司责任上的不明确,三者关系呈现“博弈”状态。

  在我国,第三方监管公司一部分脱胎于传统的仓储企业,是其增值服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则伴随市场需求,催生出一批真正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公司。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通常将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管理行为分为“监管”与“监控”,当事人对应分别签订“监管协议”和“监控协议”。

  所谓监管就是对担保品实施唯一、持续、明示的占有、保管和控制,即对担保品承担全面责任。而监控则只负责对担保品进行核实与报告,对担保品保管不承担责任。

  但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监管公司的管理行为统一定义为监管,即将“监管”与“监控”的概念混淆,银行与其签订合同责任界定也非常模糊,从而形成了两者“零和博弈”的局面。

  银行与仓储公司或者第三方监管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非常微妙,更多像在博弈,彼此都想责任少一点,以至于到最后谈不妥,只能分道扬镳,各方业务均受影响。

  “中外运和中远现在基本只在自己的库里做管理,派出监管将逐步缩减,因为派出监管货物在别人仓库里,不容易控制风险,要承担更多责任。”一位仓储业资深人士亦表示。

  银行在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况下也收缩了相应业务。一位银行界人士感叹,“现在银行能不做就不做这块业务了,有些银行甚至叫停了大宗商品贸易融资。”

  “争夺”质押物

  其次,法律对银行与仓储公司、第三方监管公司的验收责任界定也不明确。比如,我国《合同法》有关仓储合同的规定中,并无明确检验货物的执行标准,即既可以开箱检验也可以外观检验。在多数情况下,仓储企业或第三方监管公司为了追求经济简便,通常选择后者,这就意味着可能埋下了货物不符的隐患,一旦发生处置,银行与仓储企业极易产生责任纠纷。

  而最为关键的一点是,我国动产质押金融基础设施缺失,即缺乏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性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从动产质权来看,针对质押物占有状态不同可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简单来说,如果贷款人的货物存放在自己的仓库叫做直接占有,而将货物存入第三方监管方则称为间接占有。

  伴随社会化分工,质押物间接占有的情况占到了动产质押的90%以上,即大多数质押物都交由第三方监管公司管理。但问题在于,后者若没有登记公示则无法证明质押物的占有状态,相关权利不易受到法律保护,无形中也增加了争夺质押物的风险。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尚不存在权威的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等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系统,不过两个信息系统彼此割裂,满足不了银行对相关信息查证的需求,我国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质押信息管理系统。

  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信息孤岛”问题严重,银行与银行、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彼此割裂,而这也是产生仓单重复质押、假仓单产生的重要原因。一旦发生法律纠纷,确定质押物所有权以及顺位权将变得十分困难和复杂,从而导致大量案件停滞不前。在“上海钢贸案”此类案件中,由此产生的案件不胜枚举,让银行十分头痛。

  在国外,由于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具有公共服务性,政府最终会介入其中。比如,美国就经历了由银行自发建立“动产登记簿”到银行业协会介入提供相应服务并最终由美国州政府管理的过程,但我国尚缺乏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引导。

  摸索求解

  事实上,我国动产融资的前景可观。

  据世界银行统计,我国目前的动产资产达到50万亿-70万亿元,金融机构每年短期贷款余额30万亿元左右,其中动产担保贷款只有5万亿元-10万亿元,若按西方发达国家短期贷款60%-70%为动产担保贷款的水平测算,我国动产融资的市场潜力还很大。

  按照业内人士的看法,要想促进我国动产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横向制约的链条。横向制约的链条包括完备的动产质押法律体系;建立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动产质押登记系统;制定针对第三方监管的准入和资质标准以及保险制度。

  行业协会已经开始联手行动,尝试破解此难题。

  区分“监管”、“监控”各自责任范围

  为了突围困局,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联手起草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已上报国家标准委审批。

  《规范》最大的亮点是: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基本厘清与解决了动产质押融资中所涉及的借款人、贷款人与第三方管理企业之间的所有责任划分问题。另外,《规范》还列出了12大类,22项评估指标用来确定第三方监管企业的资质。

  《规范》引入了国外第三方监管中“监管”与“监控”两个概念,与此对应的合同为“监管协议”和“监控协议”。即第三方监管公司在“监管”行为下,质押担保品将存放于第三方监管公司的仓库,并对质押担保品承担全面责任;而在“监控”行为下,质押品可存放于贷款人仓库,第三方监管公司只履行核实报告责任。同时,《规范》还对第三方管理公司的准入和资质进行了规定。

  第三方监管作为担保存货管理的业态之一,具有复杂、风险大等特性,需要比较严格的行业监管制度,一方面要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行业监管,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的出台具有行业里程碑意义。

  存货信息透明化

  为解决“信息孤岛”问题,由多家行业协会联合支持的“中国物流金融服务平台”也已上线(以下简称物流金融平台),该平台涵盖了存货担保质押登记、公示等服务。其中,物流金融平台还嵌入了“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此平台是一个针对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企业备案、资质、仓储管理与仓单管理的公共信息平台。

  由于存货担保融资和担保品存货管理是动产质押的两个方面,所以存货担保登记公示平台和存货管理信息平台成为物流金融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者告诉大家货物抵押给了谁,贷了多少钱;后者告诉大家货物目前在谁手里,什么状态。

  不过一位业内人士称,“从国际做法来看,动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首先要获得国家的授权,我国在此方面还亟待明确。”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动产权属关系的登记服务是一类特殊的信息中介服务,并不涉及创设权利,只是对交易主体履行合同的权利状况进行公示,本质上并非行政权力,这种登记服务交由有公信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去做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市场的发展。把服务于社会普遍的产权登记和服务于政府的监管登记区分开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权属登记制度的障碍就会比较少一些。

  仓单联合监制

  为了规范仓单质押融资行为,体现仓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唯一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仓储协会以及中国期货协会未来还将联手开展仓单联合监制,并建立相应监管系统。

  该系统借鉴了期货电子仓单的经验,对仓单设定了全国统一格式,并配以唯一编号,且只能打印一次,这将解决假仓单以及仓单重复质押的问题。同时,在系统中对仓单流转状态及相关信息也将全面反映,帮助银行了解质物的真实情况。未来,如果条件具备,仓储业还将探索电子化仓单质押。

  来源:《中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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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商品 - 经济 作者: (责任编辑:feng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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