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大宗商品融资模式及风险

时间: 2014-10-27 16:39:01 来源: 佰瑞咨询  网友评论 0
  • 我国大宗商品融资担保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中普遍采用的是仓单质押。仓单质押是目前我国银行在开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时采用最多的担保方式。

  1.不同融资方式风险

  (1)动产质押融资

  动产质押融资是指银行把生产企业或贸易商采购及销售过程中持有的商品或生产原料为抵押物品,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常见的结构有:现货质押融资,未来货权开立信用证并押汇,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等。银行在动产质押融资业务中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货物的适销性风险、价格风险和管理风险。因此,该融资分类下的货物要具有流通性强且易于保管的特点。同时,银行需要确认该货物上没有附加其他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银行能够取得融资货物的货权。对于质押物的价格风险,主要通过设定质押率、价格警戒线等措施来控制。

  (2)发货前融资

  发货前融资是指商业银行在发货前根据企业需求向供应商提供的融资。按照发放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装船前融资和预付款融资两种。装船前融资是以订单或信用证为基础,在发货前对供应商融资以用来其采购原材料,例如打包贷款和订单融资。由于该融资模式的前提是基于信用证或较为可信的采购商订单,因此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供应商的履约风险,银行需要详细调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及履约意愿,并限定和跟踪该融资用途。预付款融资是银行基于买卖合同中的预付款条款,给予采购商融资并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的融资。由于采购商在收到货物前先行付款,为了保障银行利益,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如与卖方签订差额回购协议,或将货物发送至指定监管商,或者授让买方在合同项下的权益等。

  (3)加工融资

  加工融资是指银行融资给加工企业用来购买原材料,加工后将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以其应收款向银行保障还款。该融资不但可发放给加工企业,还可提供给原材料供货商和最终用户,并经常会与动产融资相互结合。在该融资结构下,加工企业的履约风险主要取决于企业加工原材料的能力,因此银行需要掌握工厂有关加工能力的报告,同时要控制融资款的用途,确保其专门用于对原材料的采购。同时,需要评估最终用户的付款能力,以确保融资款安全回笼。同时还应考虑价格风险,由于原材料价格与产品价格的波动可能会不一致,这将带来加工环节利润率的变化,甚至出现销售回所得款无法覆盖采购及加工成本的情形,使企业丧失还款能力。

  (4)背对背融资

  背对背融资采用的最主要形式是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结构有很多的变化形式,例如母证为远期信用证,子证为即期信用证;母证为多张信用证,子证为一张信用证;在背对背信用证中嵌入运费融资等。同时,还可演变成多种背对背融资形式,例如准背对背信用证、凭付款交单合同开立信用证等。在该融资结构下,银行需要对母证的开证行有相应的代理额度,同时会要求中间商预先提交相关单据。银行在对子证项下单据进行融资后,货权单据就成为了银行的质押,如果母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能够通过物权凭证来控制货物。

  2.不同担保方式风险

  无论采取何种融资模式,银行一般不会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提供融资额度,因此担保是大宗商品融资的一个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我国大宗商品融资担保主要有四种模式,其中普遍采用的是仓单质押。

  (1)动产抵押担保

  在大宗商品动产抵押融资中,银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处置抵押的动产实现债权。但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使得大宗商品动产抵押面临两大弊端:①动产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抵押的担保是不以转移占有为前提的,即抵押权人无需要对作为抵押物的大宗商品设立监管。大宗商品和普通商品相比,成交量大、流通速度和流动性更快,如果在动产抵押期间,大宗商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则是动产抵押中抵押权消灭的一个最大风险。②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举个例子,最高额动产抵押中常常出现的问题:对于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往往会要求抵押人出示抵物价值评估报告,然后按照评估报告中的金额设置最高额。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值体现的是抵押登记时刻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但是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大,特别是贵金属类的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浮动更为起伏不定,以当时的评估价值进行登记是不妥当的。该价格应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确定,作为登记机构不应参与其中。而实际抵押品最终变现价值应该为最高额债权确定之时抵押物可变现的市场价值。

  (2)动产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担保最大的障碍在于银行难以确定对大宗商品地转移占有。鉴于大宗商品存在的形式多以大库存的方式,如果要从出质人的仓库将货物运到质权人的仓库,不仅运输成本高,亦可能在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在途货物损坏(比如棉花需要在特殊的干燥的仓库中储存否则运输的过程可能导致其受潮、原油需要有特殊的运油车运输等)。另外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不可能自有仓库存放大宗商品这样的质物。所以转移占有是不是就一定要货物在物理上实际转移占有呢?在大宗商品融资的动产质押中,银行作为债权人没有放置大宗商品的仓库,那租用出质人的仓库存放货物,此时是否满足质权交付的条件及交付的标准呢?这些问题都会为日后银行处置质押资产时带来隐患。

  (3)仓单质押担保

  借款人把商品存储在物流仓库,然后凭借物流仓库开具的仓储凭证向银行融资,银行根据商品价值的比例向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贷款。仓单质押是目前我国银行在开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时采用最多的担保方式。但仓单质押本身有许多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仓单不规范、虚假仓单带来的物权丧失。由于还有第三监管方的参与,所有第三方操作风险也是需要银行重点关注。

  (4)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根据大宗商品变现快,易于流通的特点,借款人将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应收款质押给银行以获取银行的融资。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所面临的法律不确定性和在操作上过于依赖出质人的自觉这两大劣势,使得银行在选择此类担保方式时要慎重考虑。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佰瑞咨询 作者: (责任编辑:fengweiwei)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