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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概述

时间: 2014-08-15 14:40:19 来源: 和讯网  网友评论 0
  •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经营模式,以及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意义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仍缺乏模式较为一致、方向较为统一、发展较为稳定,并能够为政策当局充分理解、接受、支持的经营模式。近十年,我国对大宗商品及其电子交易市场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  1、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经营模式,以及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意义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仍缺乏模式较为一致、方向较为统一、发展较为稳定,并能够为政策当局充分理解、接受、支持的经营模式。这其中有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是传承专业商品批发市场,以电子商务为切入点,开展专业纵深、广域的B2B商业模式;二是通过电子盘的实际应用,以与商品期货市场的系统对接为方向,来发展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商业模式。

  在大宗商品电子盘及其电子交易平台的实际商业运作中,如何通过相应的市场交易产品、服务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以及相应的市场交易规则、制度的建立和配套,来明确大宗商品现货及其电子交易的自身的商业模式,仍是目前整个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的瓶颈。在这其中,如何厘清即期、中远期订单、仓单交易,以及撮合式交易、做市商制度等,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经营模式中的创新发展,以及解决上述交易模式与商品期货的矛盾,无疑是突破这一瓶颈的关键。

  就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来说,无论是其B2B电子商务,还是其电子盘交易,在充分吸收先进的互联网、物联网技术,以及不断的融合商品、资本及金融市场先进的市场经营手段的条件下,都对促进国内大宗商品生产,搞活国内商品的流通、贸易,繁荣市场经济、合理配置市场资源,以及推动商品生产及流通向深层次、多领域的信息化、移动化、金融化及市场化发展,并籍此以谋求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产生着非常重大的现实与历史影响。

  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国内发展现状与历史背景

  中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在国内商品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85年,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贸易中心,把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1989年,当日的商业部决定在国内建立批发市场,并开始组建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领导小组,自此,批发市场从展销摆摊交易方式,向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交易方式的方向发展。1997年经当时国内贸易部批准,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进行联合论证,推出了一种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对相应商品进行即期现货或中远期订货交易,用这种方式进行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市场,就被称为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

  不过,由于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间相对较晚,商品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各层次商品、资本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够协调,传统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存在的比重较大,而商品期货市场却发展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对商品期货市场制度加以创新、并大胆引进的结果,并不是我国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如此,也就造成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国大宗商品现货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矛盾,至今没有得到比较客观、系统而科学的解决。这其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现货交易模式,与商品期货交易模式的高度同质化问题,一直以来都成为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屡犯政策禁忌,并至今仍在不断地被政策、法规“清理整顿”的主要诱因之一。

  三、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发展瓶颈

  随着近二十年国内各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原本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时至今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发展中所暴露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瓶颈包括:

  1、法律、法规的系统建设滞后,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比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模式、风险控制、结算方式等方面,均效仿了期货的相关机制,但却缺乏类似《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准入门槛甚至低于传统市场,风险承担与其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还比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政出多门。因此,多数情况下交易所本身具有较大的特权,随意性较大,没有能对市场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第三方。另外,还包括风险管理机制缺失。

  2、对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认识存在误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属于现货市场的延伸,应该以服务大宗商品现货生产及贸易流通为经营目的。但是,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存在诸多相同之处,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被很多人称为“准期货”、“类期货”,再加之很多市场管理者、经营者,还在经营过程中“有意误导”。这些误区、误导,导致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市场的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均未重视电子交易市场联系现货、服务现货的特点,投资者甚至无法了解到期货市场和电子交易市场的区别,而市场经营者则有意或无意地利用这一误解以获取大量盈利。

  3、营利性质导致市场存在利益纠葛。由于国内期货交易所均是非营利性机构,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却是营利性企业,其中部分市场股东还可能参与商品交易,因而监管者和交易者之间难有硬性的约束,无法排除市场本身参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对市场的扰动。另外,为了追求赢利,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放松对市场会员的监督管理,鼓励投机,造成市场高成交、低交割,以及欺诈行为等问题的层出不穷。

  四、发展的必要性

  虽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在发展中存在上述种种问题和发展瓶颈,但其发展的必要性,也是不容否认的。这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的需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现货市场发展演进的真实需求,在其向商品期货及金融市场向上延伸的同时,也提升了底层商品现货生产、流通及其市场的质量,为商品现货生产、流通的高效运转,提供了供需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物流成本、扩大营销范围、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规避信用风险、管理价格风险的工具。并在区域性乃至全国性市场,形成一个相对权威、公正、合理的商品现货市场价格体系,为对接商品期货与现货市场,搭建了一座稳固而可靠的桥梁。由此,使得一套现代商品市场体系架构,得以清晰地展现出来。

  2、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国际有竞争力的产业大多采用集群模式,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可在更广的范围上建立集群平台,进行更流畅、更高效的信息共享、集成,从而实现更专业的分工协作,集中整合上、中、下游相互依存和互动的产业链条,有效约束假冒伪劣、恶性竞争等现象,促进联合创新、塑造区域品牌、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3、通过基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建设,来建立一系列的包括第三方仓储物流、第三方金融和第三方信用、标准等第三方市场服务体系,以推动包括商品现货、期货在内的整个商品市场体系的发展。并在其自身的服务集成、产业升级的同时,从更广阔的商品、资本及金融市场等领域,推动中国市场经济及商品经济的全面发展。

  五、国外的发展情况

  不同国家对自身商品市场体系的设置,基本上是根据不同商品市场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定的。如商品现货基础好、标准化程度高的,往往实行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两级市场体系;商品现货基础差、标准化程度低的,往往实行现货市场—中间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三级市场体系。中国与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国家多属于后者,而前者则多属于发达经济体国家。这其中,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是上述三级市场体系创新发展中的佼佼者。

  由于发达经济体的商品市场,与其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尤其是与其金融市场——的系统对接所形成的市场化程度,以及相应的金融化程度,都较国内及新兴经济体市场先进,因此,发达经济体国家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发展需求,并没有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旺盛。同时,也由于以上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家对大宗商品市场的话语权,亦较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具有更高的权重——虽然新兴经济体的市场供给与需要,并不弱于发达经济体。

  不过,这并不妨碍发达经济体国家的大宗商品场外交易的发展。而正是如巴克莱、摩根等国际大行,在过去十多年的、在大宗商品场外交易上的发展中,造成了以黄金为代表的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十年大牛市。不过,也恰恰是因为这些以“黑池”、“暗池”为代表的场外交易,在受到FBI等有关国家执法、司法机构的强力介入下,而导致近年亦以黄金为代表的、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中长期以来的持续弱势。如此亦可从中发现,国外大宗商品场外交易与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所存在的某些共同点。

  六、目前国家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政策

  近十年,我国对大宗商品及其电子交易市场的法规政策主要包括:

  1、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2、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子签名法》;

  3、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4、2007年4月商务部颁布《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5、2010年2月商务部、证监会等六部委颁布《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

  6、2011年11月国务院颁布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7、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办发[2012]37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8、2013年11月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4年起施行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9、2013年12月证监会牵头六部委下发《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10、2013年12月31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11、2014年6月24日,部际联席会议下发《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清整联办28号)。

  上述文件的颁布施行,对规范、维护我国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但从上述的一系列法规政策的颁布中,我们也可以管窥到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其商品市场的现货、期货的均衡与系统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脱实就虚的市场顽疾。这一点,对于以商品现货为标榜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显得尤为针眼。而这离政府要求市场应当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要求,是存在非常大的政策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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