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融资模式及运行方式

时间: 2013-03-20 09:33:52 来源: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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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筹集到必需的资金是城市财政的首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财政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规范化。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而TOT融资模式
 
   为城市发展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筹集到必需的资金是城市财政的首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财政筹集资金的手段是多样化的,同时也要规范化。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政府通过各种融资手段建设城市基础设施,而TOT融资模式则成为许多政府部门首选的融资方式。 
 
    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即移交(transfer)一经营(operate)一移交(transfer)。指中方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方(投资者)进行运营;中方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外方(投资者)那儿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当经营期届满,外方(投资者)再将项目移交回中方手中。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T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基础设施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典型的方式是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但是在BOT方式下,中外双方的利益追求存在较大矛盾,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B”上。首先是外方往往要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有的甚至要求投资回报率应在18%左右;其次,外方通过BOT中小企业融资进入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的同时,往往还要求进入中国基础设施的装备市场以及基础设施的经营市场。加之BOT方式风险较大、项目产品价格高、对配套法律制度要求较高,实际运作过程中成功率较低,曾经风行一时的 BOT项目几乎很少达到预期目标,使得B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能在大范围内推行和采纳。因此,应积极利用目前国际上替代BOT的TOT方式,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只涉及已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权的转让,不存在产权、股权的让渡,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纠纷。回避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保证了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将开放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与开放基础设施经营市场、基础设施装备市场分割开来,使得问题尽量简单化。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其次,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第三,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第四,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第五,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第六,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产,有比较固定的收益。与取得其他开发权融资方式比较,省去了建设环节风险和政策不确定性因素风险,其运作方式对项目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有益处。
 
     首先,减少政府财政压力,促进投资体制的转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投资大,运营期间的补贴高,一直令政府颇感棘手。通过TOT模式吸引国外的投资者购买现有的基础设施,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政府可以通过TOT方式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更多的基础设施项目,减轻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的预算内资金压力。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资产的转让,政府可以得到一部分资金,用于建设其他的基础设施,或者偿还因建设转让的基础设施项目而背负的债务,或者安排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二是将基础设施转让以后,每年可以减少大量的财政补贴。而且,由于TOT方式下,除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国外大公司外,各类企业和私人资本均可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因而有助于大量吸引国内外民间资本参与中小企业融资,促进投资体制由国家投资为主逐步向民间资本投资为主的架构转变。
 
    其次,TOT融资模式主要用于建设基础性设施,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尤其是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提高项目产品质量。在我国,TOT多用于桥梁、公路、电厂、水厂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部门或原企业将项目移交出去后,能够取得一定金额的资金,以再建设其他项目。因此,通过TOT模式引进外资或者私人资本,可以进一步缓解我国基础设施的"瓶颈制约"。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新建基础设施筹集资金,加快我国尤其是西部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效率,提高项目产品质量。
 
     第三,受体制因素制约较少,方便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国企投资。TOT方式无需特别的立法,现有外资法、外资管理法规就能解决 TOT方式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不受制于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不需要投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的改革取得很大进展,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成之时,TOT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同样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相对较低。一方面,由于TOT方式下投资风险大幅降低,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新建项目建设和营运时间大大提前,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降低,东道国在组建SPV、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有较大幅度下降,因而,项目成本和项目产品价格都相应有所降低。
 
     第五,风险小,项目引资成功率高。TOT方式是将现有已经建成的设施转让给投资者,一般不涉及项目的建设过程,避开了BOT方式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和矛盾,如建设成本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等,又能尽快取得收益,因此容易使双方达成合作。有些项目可能需要进行技术改造,但同新建项目相比,面临的风险和矛盾已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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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作者:朱芮 (责任编辑:捂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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