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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探秘

时间: 2016-05-12 17:31:54 来源: 广州仲裁委员会  网友评论 0
  •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金融业务的类型愈加多样化,本周小编就为大家带来金融业务专题,跟大家一起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与之相对应的,则是金融业务的类型愈加多样化,本周小编就为大家带来金融业务专题,跟大家一起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下各种类型的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合同法》里面规定的21种有名合同之一。《合同法》颁行已有15年,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很好的前瞻性的。然而即便如此,融资租赁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不为人所熟知,直到近年来,国家有意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才真正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何方神圣


正所谓“撇开法律谈定义都是耍流氓”,那么我们就先来看一下《合同法》里面对融资租赁是如何定义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下面又到了看图说话环节。

上图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存在三方主体的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直租模式,主要应用于一些大型生产设备的购置,通过融资租赁,缺乏资金但又亟需生产设备的企业能够迅速获得生产所需的设备,而出租人又能将闲置资金运转起来,获得资本回报,可谓一举两得。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融资租赁模式——售后回租。

这种售后回租模式实际上是承租人与供货商合二为一,将原本应为三方的融资租赁关系改变成两方的,与夫妻之间那种“你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还是我的”不平等条约十分类似——你的资金供我使用,我的东西最后还是要回到我的手上。


融资租赁的三个特殊之


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有名合同,其并非简单的“融资+租赁”,其合同性质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或借款合同都有所不同,下面小编将介绍一下融资租赁中的特殊之处。


1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我国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管制较为严格,对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目前,我国存在以下三种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

凡是涉及到资质的,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经营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对此,由于上表中的规定均为部门规章,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此外,根据小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还没有发现因为出租人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使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小编认为,结合最高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精神,为了促进交易的实现,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对借款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不断减弱,这个思路反映在融资租赁方面,则是只要不以融资租赁要主营业务,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主体偶尔作为出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不会存在效力上的瑕疵。


2租赁物所有权归属问题


融资租赁租赁物归谁所有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合同法》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考虑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直租模式)或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售后回租模式)的特殊性,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若没有约定的,租赁物则归出租人所有。


然而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资金便利的目的决定了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多为动产,而动产占有即所有的权利外观使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容易发生争议。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对出租人而言,其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消失殆尽。在立法未就租赁物的登记机关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实践中,出租人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保护其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那么出租人采取哪些措施能够保障自身的权利呢?对此,《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作了明确的规定。


3售后回租模式合法吗?


从上面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可以看到,这种模式下的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主体,甚至可以将关系简化为“你把钱借给我,我把东西的所有权给你作担保”。到这里大家肯定有所疑惑,这种模式难道不是“以融资租赁为名,以借款为实”吗?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会有无效的风险。对此,司法实践考虑到售后回租交易有利于市场主体盘活资产、引导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章对此类交易形式也已明确认可,且承租人与出卖人相重合并不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关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售后回租合同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予以了认可。


区分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与一般的借款合同的关键点在于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但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旧酒”需要“新瓶”

融资租赁合同被载入《合同法》已逾十年,近年来相关部门亦相继出台各种文件,但是融资租赁业务仍处于一种不温不火的状态,与国外融资租赁是紧随与银行借款的第二大融资渠道的状态大相径庭。融资租赁能够确保资金直接流向生产,无论对于融资企业、资金提供方还是社会整体都是一个较优的选择。而今国内各个自贸区均推出了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小编希望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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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作者: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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