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 资讯中心 | | | 贸金人物 | | | 政策法规 | | | 考试培训 | | | 供求信息 | | | 会议展览 | | | 汽车金融 | | | O2O实践 | | | CFO商学院 | | | 纺织服装 | | | 轻工工艺 | | | 五矿化工 | ||
贸易 |
| | 贸易税政 | | | 供 应 链 | | | 通关质检 | | | 物流金融 | | | 标准认证 | | | 贸易风险 | | | 贸金百科 | | | 贸易知识 | | | 中小企业 | | | 食品土畜 | | | 机械电子 | | | 医药保健 | ||
金融 |
| | 银行产品 | | | 贸易融资 | | | 财资管理 | | | 国际结算 | | | 外汇金融 | | | 信用保险 | | | 期货金融 | | | 信托投资 | | | 股票理财 | | | 承包劳务 | | | 外商投资 | | | 综合行业 | ||
推荐 |
| | 财资管理 | | | 交易银行 | | | 汽车金融 | | | 贸易投资 | | | 消费金融 | | | 自贸区通讯社 | | | 电子杂志 | | | 电子周刊 |
手段一:截收查询,冒名确认
近年来的承兑汇票犯罪形式日益复杂多样。伪造承兑汇票是最为常见的犯罪形式,上述某银行支行的这名前信贷经理就是通过伪造承兑汇票实施金融犯罪的。据报道,某省公安机关曾破获一起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票据诈骗的特大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伪造了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分子通过买通当地的开票行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将承兑行查询电报或传真截收,然后盗用银行名义进行确认,有时甚至顶替开票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单位人员的当面查询。此外,利用票据调包的形式进行金融诈骗活动也较为常见。
手段二:“克隆”汇票,以假乱真
南京某公司因与苏州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将10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新街口支行,并于当日办理了两张共计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苏州某公司的要求,南京某公司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苏州某公司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迅速按照汇票的式样模仿票据的笔迹、印章模式,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了两张汇票,然后采用调包的方式,将100万元的真正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兑付提现。待南京的公司因生意没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才发现他们手里的只是两张一文不值的废纸。
承兑汇票“圈钱”动辄千万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某省公安机关曾破获一起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票据诈骗的特大犯罪团伙。经查,该犯罪团伙伪造了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犯罪分子通过买通当地的开票行和邮政部门工作人员,将承兑行查询电报或传真截收,然后盗用银行名义进行确认,有时甚至顶替开票行工作人员在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受受害单位人员的当面查询。
此外,利用票据调包的形式进行金融诈骗活动也较为常见。
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司因与广东省珠海市某公司有业务往来,于是将7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株洲市北都分理处,并于当日办理了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应珠海市某公司的要求,株洲市某公司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珠海市某公司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迅速按照汇票的式样模仿票据的笔迹、印章模式,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了两张汇票,然后采用调包的方式,将70万元的真正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兑付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没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才发现他们手里的只是两张一文不值的废纸。
记者了解到,除伪造承兑汇票、利用票据调包等形式进行犯罪外,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承兑汇票圈钱。
据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曾对某地的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查处,其主要原因是这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放松对贴现资金用途的审查和跟踪,导致部分贴现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违规流入股市。
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主要是一些金融掮客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输出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操作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他们的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抑或是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另外还有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证券公司或者企业、证券公司和银行三方之间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然后由出票企业在银行存入部分保证金,再由证券公司或关联企业担保,利用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票据,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关联企业到其他银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这些资金通过转入关联企业的投资账户、证券公司或私募资金,大部分流入了股市。”这名银行工作人员说。
此外,一些逃债高手、金融“黑客”还想出了利用承兑汇票逃债的怪招,不仅使银行对债权的管理失控,而且极易引发企业间的债务纠纷,诱发新的经济案件。
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湖南某地的一起案例:某市一家欠贷达1000余万元的企业,经常对外宣称无力支付银行利息,这家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也没有销贷款回笼,但生产经营仍正常进行。银行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后,发现背后的问题:这家企业在外销售的产品,全部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企业在收到银行汇票后,再将汇票背书转让购进原材料,或转让给其他关联企业向银行申请贴现套取资金,从而逃避银行的收贷收息。经了解,这家企业已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积累了百万元存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在向《法制日报》记者总结承兑汇票犯罪的特点时说:“这类犯罪首先一个特点就是,犯罪数额比较大,涉及到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情况都有,危害比较严重。其次,这类犯罪属于职能的犯罪,专业性、技术性都比较强。承兑汇票犯罪,如果不熟悉银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的话,往往办不了。还有,这类犯罪往往存在内外勾结的状况,不然,不法分子很难得手。”
监管承兑犯罪存多个难点
山东省青岛市民张振波将车停在青岛市洛阳路汽车配件城大门口,大约1小时后,张振波准备开车出去办事,发现放在车内的一张20万元承兑汇票丢失。
张振波随即报警。青岛市公安局洛阳路派出所110民警赶赴现场后,调取现场监控录像后发现,盗窃汇票者是配件城内从事汽车配件生意的朱某。事实面前,朱某供认不讳。
但是,让张振波感到不解的是,朱某随即被释放。原来,警方认为,承兑汇票不是现金,不能构成刑事犯罪,故只能按民事纠纷处理。
盗窃承兑汇票究竟算不算偷?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反映出了当前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最大难点。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于阜民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盗窃承兑汇票,进而骗取钱财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诈骗犯罪,其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列举的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票据诈骗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归属于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普通的“诈骗罪”论处。
但刘明祥则认为,盗窃承兑汇票后往往会进一步实施犯罪,要么是想办法直接贴现,要么就是作质押骗取贷款,后面的行为也相应地可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但是,盗窃承兑汇票行为本身却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承兑汇票只是银行发的一种信用凭证,行为人只有违法使用了承兑汇票才可能造成权利人的财产损失。如果没有使用,比如说盗窃之后就撕毁了,对出票方、相关的权利人不会造成损失。这同盗窃钞票还不是一回事,关键看后面的使用行为”。
“承兑犯罪具有交叉性,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比如,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往往需要伪造承兑汇票这种金融票证,刑法单独规定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但是行为人在伪造之后还是需要进一步实施犯罪,有的是拿去直接贴现,这构成了金融票证诈骗罪;有的是拿去作质押贷款,这种情况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这种犯罪涉及多个罪名,行为与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刑法理论上叫牵连犯,前面的行为是手段行为,后面的的行为是目的行为,法律上通常是从一从重处断。”刘明祥认为,正是这种交叉性复杂性构成了承兑汇票犯罪监管的难点。
“因为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涉及到多个罪名交叉的问题,定罪的时候究竟是按哪一个罪名来定罪处罚,存在争议。而且牵连犯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数罪并罚,有的学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刑罚下还是应该从一从重处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可能会产生分歧,有的可能就数罪并罚了。”刘明祥说。
刘明祥认为,对于承兑汇票犯罪的监管还有一大难点,“因为这种银行承兑汇票在生活中的产生与使用,就是为了给客户提供交易的方便。票据的一个特点就是见票即付,只要票据是真实有效的,银行就会支付。而且,对银行来说,如果每一笔票据都仔细地调查、检查,很困难,也不经济,只能是形式上做一些审查,不然就失去了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意义了。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的机会”。
抑制犯罪需从银行管理入手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要想真正抑制日益猖獗的承兑汇票犯罪就要从银行入手,从源头上抓起。
“承兑汇票在国际贸易场合普遍运用,因而有其存在价值,但是很多贪官、银行高管以承兑汇票为犯罪手段,解决问题要从有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方面着手,不见得要变更承兑汇票自身的特征要素。”于阜民说。
对此,办案人员也提出了两点建议:改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办法和程序;建立票据贴现中心,实施专业化经营。
“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联网的票据业务查询和监控系统,明确票据的查询格式,并对票据的真伪作出明确答复。还要鼓励商业银行建立区域化票据中心,提供票据市场交易、风险等各类信息服务,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解决票据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办案人员说。
刘明祥也认为,抑制承兑汇票犯罪,不管是银行还是金融机构,要尽可能地采取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来防止这类犯罪发生。比如,如果银行与银行之间信息沟通的渠道很通畅,能确切知道承兑汇票的具体信息,伪造的承兑汇票就很容易被发现,也就无法实施犯罪。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法律的修改能更好地应对承兑汇票犯罪的复杂局面。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应该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当贴现票据遭拒付或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银行将被迫对贴现人发放贷款。但是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等存在很大差异,这就会出现一些冲突,影响银行的资产保全和相关诉讼。此外,还应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明确有关规定,如对用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资金、转贴现和回购等都有必要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