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商务部整顿融资租赁根除“变相贷款”

时间: 2013-09-09 13:22:56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网友评论 0
  • 除了弥补融资租赁前置审批的法律空白之外,《管理办法》还针对融资租赁市场现存的各种变相违规行为进行了各项查缺堵漏工作。杨海田告诉本报记者,虽然成立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可以到银监会办理前置审批,成立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到商务部的地方机构办理前置审批。

  秦玥

  具有类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或将迎来一轮更强的监管潮。

  商务部近日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管理办法》)。其中,重视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是商务部下达的主旨。

  除了弥补融资租赁前置审批的法律空白之外,《管理办法》还针对融资租赁市场现存的各种变相违规行为进行了各项查缺堵漏工作。

  有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 “如果快的话,《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统一多头监管

  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是商务部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目前融资租赁有三种公司类型,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并分属不同的部委审批监管。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大小由商务部外资司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

  “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程度也各不相同。” 天津某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士陈海峰告诉记者,上述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也相差较大。

  “依据管理办法,商务部可以将内资租赁与外资租赁的审批合二为一,从而解决内外资租赁审批标准不一的问题。”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认为。

  此外,对业内一直关注的前置审批行业的法律空白,这一次,或将有所增补。“这是送审稿和今年6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差别。”

  “而要想解决前置审批行业的问题,必须先解决多头审批的现状,达到统一审批、统一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人士表示。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秦玥 (责任编辑:lixuezhen)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