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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可免征进口税收

时间: 2011-06-17 09:23:05 来源: 新华社  网友评论 0
  • 根据规定,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徐蕊 藏瑾)记者15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增强我国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规定,明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据悉,这份名为《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此外,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漫画、动画、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等。

  规定同时明确,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相关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根据规定,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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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社 作者:徐蕊 藏瑾 (责任编辑: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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