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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房屋免征契税

时间: 2012-08-08 08:33:31 来源: 法制日报  网友评论 0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给予了答复。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近日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给予了答复。其中明确,全资子公司取得母公司划转房屋免征契税。

  该负责人进一步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就纳税人提出,企业合并、分立,其存续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该负责人回答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上述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针对纳税人提出,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开户行可以是外资银行?该负责人表示,开户行可以是外资银行,但要求是银行基本账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有纳税人提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如何抵减?该负责人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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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蔡岩红 (责任编辑:红星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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