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会计已成为企业打反倾销官司的瓶颈。”在日前举行的“财务会计改革与国际商务可持续发展论坛”上,浙江省商务厅财务处副处长陈国荣一语道破了诸多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难言之隐”。
当中国连续12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时,应对反倾销调查已成为外贸企业的必备之课。而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反倾销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制度纠争,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调查机关和企业就卷入一场关于产品成本和价格的会计争论中。
陈国荣透露,束缚浙江企业应对反倾销主要的是会计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反倾销会计工作俨然成为企业打反倾销官司的瓶颈。
市场经济地位诉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夏冬林讲了这样一个故事:1999年欧盟对进口钢铁反倾销案中,一企业错误地对小部分无形资产采用了加速折旧,尽管这个错误只占该企业整个销售成本的..004%,欧盟调查官员仍然以此为由,否定了该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在反倾销中,我国企业要获得正常调查待遇,必须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会计要求’,即承认和接受以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基础的计算结果。”按照欧盟的要求,如果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希望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来调查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必须证明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造和销售产品。
从2002年到2007年底,浙江省共有4000余家企业遭遇国外提起的反倾销案件159起,直接涉案金额近23亿美元。诸多的反倾销案件让陈国荣深有体会:在反倾销诉讼中,会计承担着提交大量数据的重要作用,这要求会计不仅对企业自身的经济活动有清晰的把握,还要求熟悉国际反倾销法对会计不同项目标准、范围的界定,以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准确地提交各种资料。
三个禁锢陈国荣注意到,浙江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存在的会计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会计准则存在国际差异。据悉,多数国家在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都要求企业遵循公认会计准则。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这套新准则比旧准则更加接近国际会计准则,但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一定差异。在反倾销诉讼中,对成本、费用计算有重大影响的准则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