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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进出口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时间: 2016-07-02 13:37:16 来源: 出口退税  网友评论 0
  • “免抵退”是日常会计处理上的难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极不重视,尽管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来源:出口退税(ID:ddit_taxrefund) 作者:赵倩


“免抵退”是日常会计处理上的难点,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对于“免抵退”的会计处理极不重视,尽管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但是不规范的会计核算,将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因此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从实务角度分析了进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及会计处理,为企业日常进行出口免抵退的会计处理提供借鉴。


出口退税就是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主要是让我国的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其中免抵退税就是出口退税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企业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退还的进项税额大于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时,对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出口企业的全部原材料都来自于国内


免抵退税的计算主要分为五个基本计算步骤:第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税率—出口退税率);第二,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第三,计算免抵退税额。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第四,确定应退税额。主要是比较当期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两者的大小,取较小者;第五,确定免抵税额。


(二)出口企业有进料加工业务


免抵退税的计算主要分为七个基本计算步骤:


第一,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公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视同进项)=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二,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公式: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第三,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四,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公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进口货物退税率;


第五,计算免抵退税额。公式: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六,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第七,确定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4年8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5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5万元通过认证。5月末留抵税款4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要求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剔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250×(17%-13%)=10(万元)。


2.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00×17%-(35-10)-4=-12(万元)。


3.算尺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4.比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为12万元。


5确定: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免抵税额=26-12=1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万元。


(2)应退税额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2万元。


(3)免抵税额部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4万元。


根据两个会计分录的贷方合计数,12加上14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26万元。


案例2: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4年10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00万元。上月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做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3%)=4(万元)。


(2)剔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4(万元)。(3)抵税: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9(万元)。


(4)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3%=13(万元)。


(5)算尺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比较: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确定:如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则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会计处理如下:


(1)不予抵退的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万元。


(2)应退税额部分:


借:应收补贴款1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万元。


根据第二个会计分录的贷方数额19万元减去8月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6万元就是企业的出口退税限额13万元。


三、结语


(一)无论是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的出口企业还是有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计算免抵退税的过程中,大致都要经过五个步骤,包括剔税-抵税-算尺度-比较-确定免抵税额。根据这五个步骤得出来的结果做出会计处理,便也顺理成章。


(二)在会计处理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二级明细科目“出口产品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应该是核算出口退税总额中以抵的方式退的那部分增值税,而不是免税和抵税的合计数。所以,笔者建议,必须更改二级明细科目,将其改为“出口产品免税和抵税减少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样才更便于理解,更符合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同时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出口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笔者建议,“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科目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的二级科目核算。


(三)为了使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更一致,笔者建议,在做相应的会计处理时应当体现税务处理的真实含义,或者在税务处理上做相应的修改。比如,“免抵税额”在含义上不过是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之间的差额,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出口免征或者可以抵减内销的应纳数额,但是却在会计处理上被认为是反映免抵退税的重要项目,作为“出口退税”和“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入账,这种处理下是否合适,反映的会计信息是否属实,不免让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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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出口退税 作者:赵倩 (责任编辑:七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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