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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这些政策让出口退税更高效、更规范!

时间: 2016-04-06 16:01:02 来源: 中国税务报客户端  网友评论 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

1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对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实施分类差别化管理,按照优先退税、正常管理、侧重监管、重点防范的模式,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进行等级管理。对一类企业采用优先退税模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不需提供原始凭证,只凭齐全的电子信息即可进行申报。对二类企业采用正常管理模式,应在按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供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三类企业采用侧重管理,比照二类出口企业要求办理退(免)税。对四类企业采用重点防范模式,即在二、三类企业所提供的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基础上,还须报送收汇凭证等资料,如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同时,对不符合类别等级标准的出口企业采取能升能降、动态调整的变化新模式,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自发现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动态管理。


2全国范围推行出口退税规范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退税规范梳理了散见于600多份文件中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规定,进一步优化办理退税业务流程,逐级下放审批权限,将管理难度小、便于征退税衔接的对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国税局审批,停止执行市、县局两级审批。考虑到外贸企业情况相对复杂,原则上其退税继续由市国税局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由市局下放到县(区)局审批。同时,简化审核程序,最大限度实施计算机自动比对信息,减少人工审核项目,将生产企业人工审核项目由14项减为3项,外贸企业由21项减为5项。为加快退税进度,对纳税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如果属于等级评定的一类企业,将缩短至2个工作日以内。完善规范骗税疑点实地核查程序和出口退税预警评估机制,突破过去退税审核“就单审单”的局限,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和打击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有利于形成“内控外防”的防范出口骗税体系。


3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六类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等六项非行政审批项目,由原来的审批制度改为备案管理。


1、出口企业在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申报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不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及超过申报期备案的,不能办理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对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不用补办出口退(免)税备案。


2、《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口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3、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注销认定后,不得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4、取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或中心采购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不得申报退税;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5、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应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


6、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客商(指外国企业和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如果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如果属于国家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按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


4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


为进一步明确“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规定,一是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手续时,纳税人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说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二是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按照现行税收规定申报补缴消费税。


5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规定,对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等七类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原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停止执行,改由负责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审批。


作者:王文清  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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