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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利用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时间: 2014-01-23 16:30:19 来源: 中华会计网校  网友评论 0
  •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上调出口退税率是中国主动应对当前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所采取的措施,有利于缓解出口企业困难,恢复出口企业信心。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目前,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加入WTO后,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自由空间相对缩小,在一定范围内出口退税可以成为一种相机抉择的政策手段,通过对外需的调节而对整个经济增长起到拉动作用,这样出口退税政策就可以被看做积极财政政策的一部分,在鼓励外贸出口、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中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中国出口退税政策的发展总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早期发展时期(1949—1957);停滞时期(1957—1978);初步恢复时期(1978—1983);形成时期(1983—1994);建立与调整时期(1994至今)。
1994年中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随之出口退税政策进入建立与调整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也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当年依据国际惯例,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税收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对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17%和13%的政策;对从小规模的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实行退税率为6%的政策。出口退税和零税率政策执行不久,由于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少征多退、出口骗税和中央财政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等问题,1995年和1996年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出口退税率,即由原来的17%和13%下调到9%、6%、3%,综合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1997年由于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外贸进出口遇到困难,其增长速度呈现持续下降的态势。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国务院决定提高一些大类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9%、6%和3%提高到17%、15%和13%,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2007年,为了进一步抑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中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7年7月1日,中国政府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 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7月至2010年7月,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连续六次提高出口退税率,以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产业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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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路平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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