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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重点
(一)外贸企业检查重点
1.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等方式违规办理退税或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问题。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国税发[2006]24号文第二条列举的七种违规行为。
2.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舍近求远”、通过陆路运输异地报关(尤其是通过深圳口岸、拱北口岸)出口太阳能电池晶片、CPU、手机、存储卡、耳机、笔记本电脑等体积小、价值高的产品情况。
3.外贸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重点检查外贸出口企业有无采取以下手段,多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是出口报关单与进项发票计量单位不一致,折合数量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同一笔出口业务或同一出口商品涉及多个供货方;三是按商品扩展码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四是出口换汇成本过高出口货物;五是毛利率偏低的出口货物;六是同一出口货物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的,是否存在因退税率的调整而人为调节海关商品代码的现象;七是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办理免税证明,有无多申报退税。
(二)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检查重点
1.计税出口销售收入的准确性。一是检查计税出口销售收入依据是否与企业账面外销收入一致,是否存在少记、漏记、瞒报出口销售收入等情况。二是检查对红字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设“运保佣”项目转移企业利润行为。三是检查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是否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未退运的出口货物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行为。
2.“运保佣”项目的真实性。一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保费所获取的支付凭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假票据的情况。二是检查企业发生的运费所列支的范围是否扩大、保费对应的险种是否属货物运输保险。三是检查企业佣金的支付形式、合同(协议票据)、方向(与收款人关系)和佣金率的比率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虚设从而转移企业利润。
3.进口保税料件核算的准确性。一是检查核实企业实际进口料件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数量、价值证是否相符,有无高报、多报等情况。二是检查核实进口料件流向是否合理,即其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出口等是否符合海关有关管理规定。加工后的成品是否全部出口;手册核销申报的边角料、乘余料件和残次品、副产品耗用的进口料件金额与实际发生是否一致。三是检查核实进料复出口货物的进料实际单耗与报关核销单耗是否一致,对实际单耗低于报关核销单耗标准的,多余进口料件是否如实申报。四是检查核实进料深加工结转情况,对进口料件的转入、转出是否如实申报。五是检查核实核实有无发外加工情况,外发加工运回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是否如实申报,有无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
4.使用出口商品编码是否准确。一是检查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其自产的出口货物是否使用不同的商品编码,是否存在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按高退税率商品编码申报;二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农机方面的电子产品按其他普通电子产品申报。
5.外购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是否符合规定。一是检查出口企业是否将外购货物按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二是检查出口企业外购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三)供货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1.是否具有所销售货物的生产能力。投入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设备的生产能力、耗用的燃料动力等与其生产的货物、产量是否符合逻辑。
2.是否发生生产所必需的费用,如工资薪金、水电费、运输费、办公费、差旅费等。
3.进项发票里是否有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4.是否存在委托加工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