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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无进口报关单及进口信息;
② 账上反映的进口保税料件金额明显高于进口报关单金额;
③ 实际付汇金额小于进口报关单上注明的金额;
④ 同一手册项下进口料件总金额占复出口货物95%以上。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
对进口保税料件流向的检查,检查人员可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科目贷方的记载内容,编制《进口保税料件流向表》。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
检查人员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查找企业领用的进口保税料件是否全部用于进料复出口货物,是否存在改变用途的行为。检查人员椐据“生产成本”借贷方记载的内容,编制《进料复出口货物耗用进口料件统计表》。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
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如对特殊货物采用退运和内销的方法,则对复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即进项税额转出冲减额)、企业销售利润都会产生影响。特殊货物发生退运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内容确定,也可查询企业的出口信息(海关003或统计信息较全),贸易性质代码为“64”的出口货物即为进料加工复出工料件。
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发生内销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可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上批注的意见确定,也可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对边角料发生内销的,直接通过检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等其他收入会计科目来确定。
(四)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检查
检查人员可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一般要半年以上),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
检查人员根据统计情况,对比发现退税率调整后大幅缩减出口甚至没有出口的货物,并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新增出口货物应作为检查对象。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2.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3.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4.检查人员对新增出口货物判断的适用商品编码与企业实际报关出入较大、被查企业又有不同看法时,一方面可通过产品的行业协会、相关的科研机构等部门了解产品的生产工艺、用途、使用对象等;另一方面请求海关出口商品归属签定中心对出口商品代码归属重新进行认定。
(五)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生产企业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有两种做法:一是外购的货物与自产货物混在一起申报,对外购出口货物未加注标志;二是外购的货物全部作“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同时加注标志。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检查:
(一)未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编制《出口货物结构分析表》,查找三方面的信息:一是检查年度有货物出口但检查的上年度没有货物出口;二是某个出口货物检查年度的出口额很大或增幅很大;三是被查企业检查年度的出口总额增幅较大。上述三种情况都有可能存在外购货物用于直接出口。
2.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将“产成品”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中所对应往来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科目的金额进行汇总,根据“供货方名称”,查找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其外购的货物是否用于出口。
3.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检查“原材料”科目的明细账,核对记载的品名是否属于材料类、是否属于经常采购的料件;二是检查生产车间领用的料件与完工产品结转产成品的总额是否匹配。
4.查找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根据海关出口信息,按信息中“口岸代码”进行归集汇总,从中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异地报关的行为。据此再进一步核查对应的出口货物及供货单位等。
5.评估企业生产能力。对于出口增幅很大,要分析被查企业是否有生产能力,对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方法可参见前面对供货方生产能力的八种检查方法。
(二)已申报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如被查企业对外购的货物已申报了免抵退税且进行了说明,对此类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具体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核对。
2.对未注明已作为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外购货物,通过上述检查方法进行。
附录:主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3.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2]1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税发[2002]12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1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9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82号)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6]2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
19.《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