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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重新分配哪些税种?
据了解,目前学术界关于分税制调整大致有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把增值税全部归中央,然后再对所得税等税种进行调整;另一种方案是把企业所得税全部归中央,增值税增加地方留成。
付光明处长对《中国经济周刊》分析说:“将所得税集中于中央,对地方的收入有一定影响。因为所得税种近几年增长幅度较大,今后的发展潜力较大,在省以下地方,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分成收入已经相当或持平,但是总体上,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影响均不及增值税;同时,所得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征管难度大,税源管理难度大,税收规定由总部交纳,地方为了争得自身利益,导致征管中的矛盾大,问题多。在增值税和所得税集中于中央的方案中,我认为以所得税全部集中于中央这一种方案好些,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许多实际问题。因为增值税既是中央的主体税种,又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增值税收入吃饭,特别是县以下更是如此。”
付光明表示,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增加增值税收入,因此,如果将增值税全部集中于中央,影响极大,可能严重打击和挫伤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开辟财源。
财政部近日公布的2007年财政收入增长结构分析报告显示,2007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完成8769.4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9.2%;200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5.54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0%。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合计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6.2%。记者算了一笔帐:目前,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是按6:4比例分成,如果所得税全部集中于中央,按照2007年企业所得税的基数,地方将失去约4782亿元的财政收入。
据此,有专家建议,如果所得税集中于中央,那么增值税地方分配比例应相应提高。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对此观点却并不认同,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财税体制改革要统盘考虑,增值税分享比例的问题关系到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越依赖增值税,就越热衷于招商引资,发展工业,这势必会强化地方之间的恶性竞争,并对环境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增值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高,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大。未来随着增值税比重的相对下降,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把增值税划为中央税,削弱地方工业发展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同时应采取调整其他税种的分享比例、完善地方税体系等配套措施缓解这一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冲击。”张斌说。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不认同提高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的观点,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分税制调整,我个人认为地方增值税比例绝对不能再提高。而将个人所得税最后提到中央税是有逻辑依据的。”
贾康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自由流动的,劳动力作为人力资本应该是无阻碍、无壁垒流动,无论这个人到哪里,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他唯一的纳税号码,在向中央交税的同时,取得全社会统筹的社会保险待遇。“每个人的这一号码,既是纳税人号码又是社会保障号码,这是我们理想的远景。”
有学者认为,要解决地方财力相对不足的现实,应采取“中央少拿一点、直接留给地方多一点”的分税制调整方案。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这种方法对经济比较发达、税源比较多的东部地区而言,财力会增加得多一些;而对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充实地方财力,将更有力于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
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概念。
“地方其实是一个总体,政府关心的是财政收入是应该给经济相对落后的、自身财源和财力不太发达的地方,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还是让发达地方多留一些财力,来刺激和鼓励当地的经济发展?我个人认为,当前应当通过完善转移支付体制,更加关注缓解区域之间财力不均衡,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如果认同目前中央与地方收支的基本格局是合理的,那么中央与地方分税制的调整似乎更应该从税制改革的角度使不同税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更为合理。
张斌表示,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2006年,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2.8%:47.2%,而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则为24.7%:75.3%。也就是说,2006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支出的缺口大约为财政总收入的28%左右,这部分缺口主要是通过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解决的。
张斌介绍说,在这样的收支格局下,地方财政支出占支出总额的比重并不低,只不过地方财政支出中,有大约1/3的资金需要依靠中央的补助,而且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中央补助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越高。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有两种基本形式,即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通常会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而后者往往与特定支出项目相联系,属于专款专用,地方政府不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所以,增加地方可用财力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中央少拿一点,地方多留一点’;二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基本收支框架不变的情况下,中央通过增加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方式来充实地方财力。”张斌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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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于1994年实施,是指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即国税)、地方税(即地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营业税(金融保险等部门的除外)、农业税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