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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这些法律风险:让你“上了贼船就下不来”

时间: 2016-12-19 22:43:04 来源: 网贷之家  网友评论 0
  •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暨待解决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可达14.98万亿元左右。业内人士预测,截止今年年末,供应链金融市场或超10万亿,市场规模相当可观。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暨待解决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可达14.98万亿元左右。业内人士预测,截止今年年末,供应链金融市场或超10万亿,市场规模相当可观。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大量网贷平台通过低门槛、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受到了中小企业青睐,成为其融资福音。不少企业紧盯该市场,俨然想从中分一杯羹。但现实的情况,可能与我们在传言、想象中得到的印象相比,有天壤之差。


一次在高校聆听讲座,商学院教授对于供应链金融,甚是夸赞。并同时表达了对于P2P的污秽之词,在场的我“不禁拍案”与之争辩一番。反对的是他不分青红皂白了就直泼脏水给网贷平台,身为教师有失客观。


过后他所推崇的供应链金融,也引起了我的注意。花钱买了几本相关书籍开始研究。但是,书本就是书本,更多的是理论知识,不是活的案例。离现实总有些距离。


恰巧昨天一位交往很的互金大神M,来我办公室,作为供应链金融的亲身实践者,直观地感受到了这个行业的寒意。


“某银行在供应链金融方面很有建树。”首先这句话打开话匣子。他苦笑了一下告诉我,自己就是该银行出来的高管,就在本月该行供应链金融业务将大量砍掉。


我楞了一下,接着问,为啥?他回答,不赚钱。我又问,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赚钱么?他回答,也不赚钱。 


呃,不赚钱为啥要做?他答,上了贼船下不来了,必须滚动起来。


我继续刨根问底,您认为供应链金融里最大的问题是啥?


答曰: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怎么说?”


“核心企业都是龙头企业,很多是上市公司,话语权很强,现在掌握资产的是爷爷,我们得罪不起,只能好生伺候。”他说,人家给咱们资产已经不错了,哪有挑肥拣瘦,风控有时候也知道部分资产有些问题,但是碍于情面和实力悬殊,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


谈话中我尽量还是往好的方向引导,又问,这种商业模式就没有优势吗?


“有啊,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回答,互金平台的重要任务是抱粗腿,哪个腿粗抱哪个。通常是先抱住一个,然后骑驴找马,直到被资本推上市。


若能上市也挺好,我若有所思。


他接着说,我今天来找您,主要想看看有没有刑法风险?混迹江湖这么多年,落个好结局。您懂吗?


懂!听下来,您的平台还是坚持了信息中介的法律属性,不动资金,如果核心企业参股贵司,那么,可能会涉嫌变相自融,但是由于自融并无清晰外延,关联公司之间并非不能融资,只是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就能较大程度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宜认定为违法犯罪。


但,如果贵司明明知道核心企业输送了劣质资产,以次充好,欺骗出借人,那么,平台将成为诈骗罪的共犯,这个风险必须小心。


诈骗罪的法律渊源是刑法第266条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入罪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


据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二、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四、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总之,金融领域内各方利益相互影响挚肘的情况下,难免会造成“如履薄冰”的紧张。夹缝中求生存的艰难我们感同身受,但内控与外防的完善还得坚持,刑法的底线依然是整个金融行业生存的根基。


供应链金融,有市场需求也有广阔前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如何顶住压力,剩者为王,值得我们持续思考和实践。


文章来源:网贷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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