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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从供应链金融热看供应链金融风险

时间: 2016-10-31 12:27:12 来源: 第一物流网  网友评论 0
  • 供应链金融从未像今天一般频频被人提起,自然,作为产业模式升级的自然演化,供应链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基于金融而金融”的范式,打开另一扇窗,兼具金融的爆发力和产业的持久性。

供应链金融从未像今天一般频频被人提起,自然,作为产业模式升级的自然演化,供应链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基于金融而金融”的范式,打开另一扇窗,兼具金融的爆发力和产业的持久性。但是,机遇总是伴随着风险,人们只看到了热闹的事物,却往往忽略了热闹背后潜在的风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宋华是如何解读供应链金融风险的。


来源:第一物流网、万联网


近期一段时间,随着P2P成为监管众矢之的,人们开始避之不及之后,供应链金融又成为了经济热点,以至于大江南北、各行各业,凡是所见企业没有不热谈供应链金融,以至于供应链金融已经成为了当下最热门的话题,大有大干快干,使之成为企业转型、获取利润和发展的秘籍。这种来势汹汹的供应链金融势头,真的让人有些不寒而栗,似乎上海钢贸案、青岛港事件、广东纸浆案离我们已很遥远。


供应链金融本是立足于产业供应链而延伸出来的金融活动,其本意是通过产业供应链为金融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同时又通过金融活动优化产业供应链的过程,这两者之间的断裂,甚至不匹配不协调都会产生巨大风险。


因此,真正要让供应链金融良性、有序发展,一定是立足在充分认识供应链金融风险,并且防范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因为任何金融活动的本质就是信用与风险估值。


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特征


供应链金融风险是在一定的经济环境中,上下游企业和所有其他参与方预期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运行情况和实际状况不一样,最终使从事供应链金融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蒙受损失的不确定性。


物流风险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供应链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流资源不能如预期那样进行配置和流动,使链上企业最终蒙受经济损失;资金流风险就是贷款资金和收益不能如期、如质地回笼而使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遭受损失;信息流风险是信息在整个供应链传递过程中出现失真的情况,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损害供应链整体利益。


从风险的特性上看,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与供应链风险有两点相似,一是风险具有传导效应。供应链金融风险会在供应链金融业务参与主体之间传导,供应链上的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在供应链金融创新活动中获得相应的利益和发展,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有时会对链上其他的企业产生影响。


因此,一个企业的风险向供应链上的上下游环节,以及周边传导,最终给供应链金融服务者以及相应的合作方造成损失;


二是风险具有动态性。即供应链和供应链金融风险会随着供应链的网络规模和程度,融资模式的创新,运营状况的交替,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不断的变动。


但是供应链金融风险还具有一个独特的特性,即高度的复杂性。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是产业供应链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叠加,除了供应链环境、网络和组织等各层面的影响因素外,金融中可能存在的因素也会使供应链金融运作产生危机,这些金融活动影响因素就是新巴塞尔协议中所界定的风险类型。


供应链金融的操作风险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C2E)正式公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巴塞尔协议”。新协议于2006年底开始实施,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资本协议。


与老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作了很多改进,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首次独立提出了操作风险的概念,并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使得操作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的计量和监管框架。


新巴塞尔协议给操作风险下的定义是: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充分的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由于外部事件所引起损失的风险。


作为进一步阐述,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从8个业务类别(公司金融、销售和推销、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结算和支付、代理和保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把操作风险损失划分为7种类型:A.内部欺诈,即内部人员骗取、盗用财产或违反监管规章、法律和银行制度的行为;B,外部欺诈,即外部人员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C,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即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所引起的赔偿要求;D,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即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份内义务,或者产品性质、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E,实物资产的损坏,即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导致实物的损坏或丢失;F,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即业务中断或系统失败造成的损失;G,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即交易失败、过程管理出错及与合作伙伴合作失败。


事实上,这种操作性风险在如今的供应链金融中表现的非常特出,这主要是因为产业规则不清晰,供应链结构不稳定、流程不明确的状况下,再加上中国企业整体信用缺失,使得操作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增大金融风险。


四种典型欺诈性操作


尤其是某些企业在“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人焉”的驱使下,出现了四种极为典型的欺诈性的金融操作行为,即“三套行为”、“虚假或重复仓单质押”、“自保自融”以及“一女多嫁”。



三套行为



“三套行为”指的是为了获得金融收益而实施的套利、套汇和套税。套利、套汇是利用利率或汇率的波动,通过虚构贸易、物流而博取利差和汇差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取其他非法收益(诸如通过将业务量做大套取银行授信,做小贷买理财;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


套税则是利用货票分离博取相应的税收利益,具体讲就是将销往一些终端客户(往往这些终端客户不需要销售发票)而节省下来的税票卖给一些公司或填补销售的税票,一方面售票的企业获得了套税产生的收益,而终端客户可以获得部分套税收益形成的返点;另一方面买票企业可以填补虚假交易的缺口。此外,还有一种套税骗税的做法是在货物等级上做文章,即将B类货报为A类货,套取退税收益。



虚假或重复仓单质押



“重复或虚假仓单”是指借款企业与仓储企业或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以虚假开立或者重复开立的方式,就他人货物或者同一货物开立多张仓单,以供借款企业重复质押给不同金融机构获取大量仓单质押贷款,并从中牟取暴利。



自保自融



“自保自融”是在从事供应链融资过程中亲属、朋友或者紧密关联人为借款企业进行担保,或者由同一人或关联人实际控制的物流仓储进行货物质押监管,套取资金的行为。



一女多嫁



“一女多嫁”是近年来供应链金融风险中非常突出的一种现象,即借款企业凭借自身的资产或业务从多方骗取资金,增大融资风险的行为。具体讲就是借款企业虽然有交易或物流业务,或者一定的资产,但是由于目前不同金融机构或者供应链金融服务方之间难以做到信息共享,加之整个社会的统一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尚未建立,借款方运用自身的业务或资产从多方融资,特别是通过不规范的民间借贷或P2P平台,放大自身的信用,套取资金。


显然,以上四种典型的恶意融资行为都是借款人主观意识作为,属于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范畴。


由此可以看出,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具有多重性,既具有外生性(亦即风险主要来自于外部的影响因素)又具有内生性的特征(风险主要源于交易结构固有的问题以及行为主体的道德风险),如果不能有效的管理和防范这种外生和内生风险,供应链金融又会成为一场轰轰烈烈的闹剧,总归昙花一现。


近日,宋华老师的新书《互联网供应链金融》面世,在前言中,他提到,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和发展一定有两个最基本的要素:


一是供应链金融的基础是产业供应链,没有产业供应链的合理、有效支撑,金融活动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要真正从事和推进供应链金融就需要重构产业供应链。


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分散、低端、低效率的产业无法为产融结合奠定坚实的基础,要真正立足于产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就需要实现产业转型,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手段重构产业,将中小企业有机地融入到产业网络体系中,形成能够共赢和共同发展的产业生态,确立起有效的产业规则和信用,金融才有作为的空间。否则在产业秩序和产业竞争力尚未形成的状况下,空谈供应链金融,只会走样变形;


二是金融要回归理性思维,放弃短期获取暴利和巨大回报的冲动,真正服务于产业活动,用金融推动产业发展,实现金融和产业的双向循环和进步,而不是把产业看作是杀鸡取卵的鸡,把资金作为引诱鸡进笼的诱饵。


目前有一种现象是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只要有资金,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就能将产业组织,特别是中小企业圈养进来,开展借贷,然后再利用平台从事资本运作,达到一本万利的结果,这是一种典型的投机思维,没有真正产业服务的理念,终究会产生新的金融危机和灾难。


因此,供应链金融在中国能够真正有效、有序的发展,就需要实现各就其位、各取其利、各得其所。


作者:宋华,部分内容有改动

宋华,经济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博士后、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流金融专委会“中国物流金融智库专家”,兼任北京现代管理研究会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秘书长、商务部市场调控专家库专家、南开现代物流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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