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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 理清保理业务常见误区

时间: 2015-01-04 14:06:22 来源: 网络  网友评论 0
  • 认为卖方/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变成了实际债权人,因而可直接参与乃至代替卖方/出口商的纠纷处理角色。根据GRIF和保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将纠纷信息及处理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交易各方,并督促交易各方积极磋商处理,尽快处理商业纠纷。

  近年来,保理业务在我国得到蓬勃发展。据统计,2013年业务规模已经突破3万亿,开办机构除了20余家银行类保理商之外,还涌现了近600家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品种也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保理从业人员由于对保理的一些基本概念理解不准确,误导了企业客户,不利于保理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同发达国家地区的保理业发展轨迹不同,我国的保理业务是银行保理业务发展在前,商业保理公司出现在后,先有国际保理,后有国内保理业务。很多保理业务的基本概念及业务模式来来源于国际保理。国际保理业务,由于有成熟的国际惯例和半个多世纪全球化的业务实践,在业务规范度上要好于国内保理业务。因此,我们应从规范的国际保理入手,对保理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模糊点给予厘清。

  如何区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是保理业务最基本的,也是开展最广泛的两个业务种类,如何加以区分,目前在市场上有两种流行的界定:一是望文生义,简单地按照是否可以向卖方/出口商/卖方追索保理融资款项来划分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二是以是否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来划分有追索和无追索权保理。但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准确的,理由如下: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FCI”)制定的《国际保理统一规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下简称“GRIF”)相关条款中规定:“在收到商业纠纷通知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暂时视为未收核准……如在商业纠纷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商纠通知,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担保付款……在担保付款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商纠通知,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商业纠纷而被债务人拒付的款项。”

  各家保理商据此制定同卖方/出口商的相关保理协议中也进行了一致性地规范,即: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即使是无追索权保理,保理商依然可以拒绝担保付款或索回已支付的担保付款款项。由此一条规定,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发生商业纠纷的情况下,无论是有追索权还是无追索权保理都会出现向卖方(卖方/出口商)追索及反转让的情况;在出现商业纠纷的情况下,尽管办理的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如果纠纷处理的结果不利于卖方/出口商,保理商依然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因此,上述两条都不能成为判断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标准。

  通过对GRIF相关条款的理解及国际保理界的共识,区分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的简单标准是看保理商是否承担了债务人/买方/进口商的信用风险。按照银行业协会保理商专业委员会编写的《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第六条保理业务分类第2点的规定,“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搜账款或归还融资款,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里所提及的“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实际上就是指买方信用风险。

  保理商在商业纠纷中所扮何种角色? 商业纠纷,又称争议(Dispute),在所有交易中都会出现的问题,但目前只有保理这种金融工具正视它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程序,这也是保理业务的一大特色。现代保理业务脱胎于传统商业代理,它的运作原理是一般债权转让,而不是具备无因性的票据债权流转。这种基本的商业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无法完全从基础贸易中抽离出来,要求对基础贸易有更深刻的把握和了解。在处理商业纠纷上,保理从业人员经常会出现两种不同的错误倾向。

  一是根据上文中提及的GRIF对商业纠纷的处理规定:“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暂时视同未核准”,简单理解成“一旦出现商业纠纷,保理商的责任免除了,账款是否收回跟保理商毫无关系了,纠纷时间越长,对保理商越有利”。

  二是认为卖方/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变成了实际债权人,因而可直接参与乃至代替卖方/出口商的纠纷处理角色。这两种定位都是有问题的。持第一种态度的保理商不要忘记,“暂时视同未核准”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的免除”,一旦商业纠纷在GRIF规定的时间内解决,即:“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为180天,诉诸法律的情况下为3年内……争议得到了有利于卖方/出口商的解决结果,保理商应视争议涉及的账款为受核准账款”,依然要承担相关的担保付款责任。

  因此,争议的解决速度无论是对卖方/出口商还是保理商都是非常重要的。持第二种态度的从业人员都是非常负责任的,但是请记住,只有买、卖双方才真正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他们可以借助第三方,但任何第三方都是无法替代买卖双方的。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不是想替卖方做生意,而是为了融通信用,便利追偿。因此,在商业纠纷处理时,保理商的角色是纠纷处理信息的传递者和协调者。根据GRIF和保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将纠纷信息及处理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交易各方,并督促交易各方积极磋商处理,尽快处理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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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络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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