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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股票融资的国内法管制

时间: 2012-04-06 11:08:00 来源: 找法网  网友评论 0

  •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行人所在国往往对于国际股票融资设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和政策管制。由于我国目前的国际股票融资尚处于初期试点阶段,故有关的法律政策管制比较严格;但由于国际股票融资毕竟主要取决于发行人公司

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行人所在国往往对于国际股票融资设有不同程度的法律和政策管制。由于我国目前的国际股票融资尚处于初期试点阶段,故有关的法律政策管制比较严格;但由于国际股票融资毕竟主要取决于发行人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因而我国目前对国际股票融资的管制框架仍然为企业的商业性融资和直接融资提供了重要的途径。简要的说,我国目前对国际股票发行与上市的管制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㈠计划额度许可和境外上市资格许可

  我国目前对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采取计划额度许可制度,任何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均须在国家下达的计划规模中安排,即取得额度批文;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也采取较为严格的资格特许制度,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须首先申请取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特许(目前已经许可了四批境外上市企业),其具体条件暂时仍受到政策的支配;而对于间接境外募股上市,我国目前也采取较为严格的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拟上市公司)特许政策,其具体条件和境外投资规则目前尚无系统规定。

  为了取得上述计划额度许可和境外上市资格许可,拟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须在未经改制的条件下,以未经评估和审计的会计报表和经营业绩为依据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报境外募股申请、计划额度申请、可行性报告、境外募股与上市方案及相关的申报材料,并由主管部门逐级推荐。

  ㈡企业股份制改组中的政府审批

  拟进行境外募股的企业在取得了计划额度许可和境外上市资格许可后,可以进行原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工作,在此过程中,企业须得到政府机关的一系列复杂的批准或许可。这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拟改制企业须取得省级以上国资部门的评估立项批准和评估确认批文;须取得省级以上土地管部门的土地评估立项和确认批文;须取得省级以上国资部门对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须取得省级以上土地管部门对于股份公司国有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还须取得省级以上体改部门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的批文等等。这些批准和许可是股份公司登记设立的前提条件。对于拟进行间接境外募股的企业来说,原有企业的改制实际上等同于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

  ㈢特殊营业许可与外商投资准入政策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规,从事国际股票融资的股份公司在外资股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5%时(通常如此),可向外经贸部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这对于多数企业来说实际上是必须履行的程序。正鉴于此,从事国际股票融资的发行人公司还须受到三方面政策管制。一方面,发行人公司须依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于改制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从事特殊营业的许可;另一方面,发行人公司须依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或限制外商投资的要求,接受对于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的管制;再一方面,发行人公司于募股完成后还须向外经贸部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资格审批程序,以取得必要的外汇许可资格。

 

  ㈣国际股票发行审批

  除上述管制外,从事国际股票融资的企业在发行准备阶段还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申报境外募股与上市方案,申报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文件,以取得从事股票境外发行之许可。由于发行人公司取得所在国政府部门应有的一切批准和许可实际上是进行和完成境外募股法律程序的先决条件,而在发行人公司申请取得国际股票发行批准时,发行准备工作实际上并未完成, 因此发行人公司履行境外募股国内审批所申报的文件其实并未定稿,这一矛盾通常以事后补报备案方法来解决。此外,从事间接境外募股的中国企业在发行准备阶段也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其具体规则实践中通常被称为“红筹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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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找法网 作者: (责任编辑:黄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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