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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配套措施要及时跟上

时间: 2011-03-14 16:49:11 来源: 京华时报  网友评论 0
  •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较晚,各种制度均是在借鉴国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不够完善。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本身违法或者公司高管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则应该根据过错原则将民事赔偿引入退市机制。

  □李允峰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较晚,各种制度均是在借鉴国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还不够完善。反应在退市制度方面,虽然有相关的制度存在,但真正实现退市的公司却很少,上市公司长生不死的怪现象亟待改变。

  和发行制度一样,退市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之一。在正常的退市制度下,那些长期业绩不佳、管理不善,或由于产业的没落而被市场自然淘汰的公司,会被自动清理出证券市场,令市场保持在有进有出、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正如一个健康人的机体,有进有出、吐故纳新才能保持蓬勃的生机,否则必将出现病态。

  如今监管层提出,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设计中将不允许借壳重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有必要引入主板。毕竟,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可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淘汰劣质公司,优化上市公司质量,稳定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正因如此,这一制度设计受到世界各大证券市场的青睐。

  需要引起监管层重视的是,创业板公司的直接退市会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应该是创业板退市制度在设计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公司退市将给投资者带来程度不一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市场的平稳运行。但从公开披露的资料来看,海外高退出率的创业板并未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法律诉讼事件,投资者对退市的反应较为平静。究其原因,除了成熟的投资心理,主要在于责任的有效分摊——在公司退市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退市就意味着投资者受损,如果风险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由广大投资者来承担,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创业板退市制度在推出后,保护投资者的措施要及时跟上。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本身违法或者公司高管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则应该根据过错原则将民事赔偿引入退市机制。

  只有避免了上市公司退市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建立起民事赔偿机制,退市制度实施起来才能更为顺畅,也才能更有效地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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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李允峰 (责任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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