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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时间: 2016-04-18 10:08:00 来源: 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  网友评论 0
  • 企业在经营中产生暂时闲余的资金流,如果只能闲置,显然违背了资本逐利的规律。

企业在经营中产生暂时闲余的资金流,如果只能闲置,显然违背了资本逐利的规律。而那些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由于无法快速从银行取得贷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又急需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自然应运而生了。但是企业间借贷有可能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该类行为。后来虽然逐渐放开了管制,但是各部门立法却并不统一,也导致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非常高。


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这个合同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为一个生产经营性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一个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再去放贷是不行的。


而且,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同时最新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企业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规避办法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但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企业间因资金周转需要,相互间借贷时有发生。允许企业间进行正常的借贷,保护企业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更好的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秩序。虽然相关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实现这一愿景毕竟还要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来完成。


因此,在企业间借贷逐渐放开的今天,企业的决策者们依然要小心谨慎,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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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猎律网公众服务平台 作者: (责任编辑: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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