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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时间: 2014-08-11 17:19:43 来源: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网友评论 0
  • 7月1日起,《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正式施行。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引进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7月1日起,《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附则等九章共53条。

  《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确定重点扶持的产业和行业,监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健全中小企业维权机制,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促进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和信息咨询、管理培训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等事项;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对支持企业发展其他专项资金的统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服务;政府主办或者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的服务;组织支持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辅导和培训;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开展创业教育;组织开展面向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咨询、创业培训。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引进龙头骨干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鼓励各类资本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建设、改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龙头项目、创新研发中心等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各类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和商务楼宇、商品交易市场等产业集中区。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引导中小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互助性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提供担保。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协同创新和项目交流合作;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进吸收集成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品牌建设等途径转型升级,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实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鼓励和扶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以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政府委托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馆,并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参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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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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