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年会活动: 中国交易银行50人论坛 中国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中国供应链金融年会 中国保理年会 中国消费金融年会 第三届中国交易银行年会

小微金融服务银政合作模式创新及案例

时间: 2017-02-17 10:56:49 来源: 《中国银行业》杂志  网友评论 0
  • 从近年来实践来看,政府参与银政合作的角色正在从规则制定者向参与者转变,而政府角色的新一轮转变也推动了小微金融银政合作模式的持续创新。

文/刘存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张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企业金融部业务主管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2期


从近年来实践来看,政府参与银政合作的角色正在从规则制定者向参与者转变,而政府角色的新一轮转变也推动了小微金融银政合作模式的持续创新。我国银政合作小微信贷模式创新主要包括政银风险分担、政府账款担保、政府数据筛选等几大类,其核心都在于通过政府直接参与到银行小微信贷的业务实践中去,将政府信息、信用向下延伸至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政银风险分担模式

政银风险分担模式是指政府与商业银行对小微贷款的风险进行分担,其中政府的分担主要体现为财政以其出资额为上限为银行损失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目前来看,包括《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在内的政府文件,均要求“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预计未来该模式具有较大发展空间。

案例1:“政府风险分担+政府参与事后追偿”机制

2013年7月2日,江西省财政厅、工信委联合启动“财园信贷通”融资试点工作,由省财政、试点工业园区管委会按1∶1比例筹集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作为园区内企业贷款风险保证金。银行按不低于保证金的8倍放大贷款额度,向园区内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的一年期内流动资金贷款(后贷款金额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贷款企业名单由园区和银行共同审核,企业无需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仅需提供贷款金额1%的保证金,即可从政府指定的各合作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且贷款利率上浮上限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如出现不良贷款,工业园区将作为追偿主体,与银行一起追偿债务。在这一模式下,建立了“政府风险分担+政府参与事后追偿”两大机制。同时,江西省还建立了信用“黑名单”制度,利用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部门的管理手段,把银行、违约企业以及该企业股东个人均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案例2:“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

安徽省政府近年探索改变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全额代偿风险、政府补贴融资担保公司的传统模式,引入政府、再担保、银行共同分担风险,积极探索为各方接受的、可持续的服务小微企业新模式。对单户2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由融资担保公司、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银行、地市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即“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考核上,安徽省政府淡化盈利要求,突出对小微客户数量、放大倍数、风险控制和担保费率等服务考核,鼓励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担保服务,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性作用。2016年7月4日,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学习借鉴安徽担保经验推进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广这一新型政银合作模式,这一模式有助于解决小微金融的担保难题。

解读

从目前看,与传统财政补贴模式相比,政银风险分担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提升。传统的财政补贴机制下,政府在筛选拟补贴小微企业时缺少有效性的激励机制,财政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效率难以得到有效提高。政银风险分担模式下,客户筛选偏差将导致政府财政资金的直接损失,而引入银行治理资源和建立负面考核机制等,均可倒逼政府部门提升小微企业扶持效率。与此同时,与传统的“撒胡椒面”式的补贴资助模式相比,借势银行信贷资金的杠杆撬动作用的风险分担模式,可进一步提高政府扶持小微企业的广度和深度。

提高了小微企业信用违约的“软成本”。政银风险分担模式将小微企业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违约转化为小微企业对政府的信用违约。由于政府部门可通过禁止招投标等行政措施强化其对小微企业的威慑作用,小微企业违约“软成本”客观提高,商业银行小微贷款风险得到了相对有效的控制。

强化了社会信息信用环境建设。政府为避免参与风险分担的财政资金的过快消耗,必须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贷前筛选和贷后管理力度。这使政府有动机持续推进辖内财政、税务、工商、国土等职能部门的数据整合,促进了银行和小微企业的信息互动,通过降低银政企间的信息不确定性,提高客户筛选效率,并实现社会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建议

目前国家有关文件并未明确规定政府参与风险分担的形式,部分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存在财政资金使用未列入财政预算,虽列入预算却未获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虽获批却未按要求进行预算公示等问题。该类资金的管理亟待出台具体的指导性意见。

政府账款担保模式

政府账款担保是指以政府对小微企业的应付账款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的小微信贷融资模式。如以政府采购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政府采购贷款,以增值税退税款、出口退税款等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增值税退税贷款、出口退税贷款等。

案例1:政府采购贷款模式

某大型商业银行推出政府采购贷款,该贷款在操作时包括以下两种模式。一是小微企业已完全充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已经形成,小微企业以采购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以应收账款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二是小微企业尚未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在履约后方可形成债权,小微企业以未来可能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银行酌情引入其他辅助增信措施的模式。两种模式的推出,均可缓解小微企业因缺乏房产土地等标准化抵押品造成的“融资难”问题,而第一种模式下,信贷资金的自偿性亦使银行信用风险处于较低水平。

案例2:退税贷款模式

为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税收征管,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企业实行税收退(免)政策。邮储银行在湖南等分行积极试点依托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退税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单笔最高达2000万元的贷款支持。同时,邮储银行综合考虑企业退税的连续性特征和当地财税部门退税时间进度,将企业退税托管账户作为主要质押对象,贷款期限设定为最长12个月,这也提高了小微企业资金的便利性水平。

解读

政府账款担保模式以政府对企业的应付账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这一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提高了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这一模式下,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完成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制作流程,或形成增值退税、出口退税的主营业务,该模式建立了银政企间的资金闭环流转。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房产土地等额外的抵质押物,银行仅需承担小微企业对政府不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风险,考虑到政府对小微企业的硬约束与软约束,事实上,这一风险处于较低水平,银行参与该类贷款积极性较高。

政府财政资金得到有效盘活。与政银风险分担模式相比,政府账款担保模式无需政府财政额外列支。其实质是将政府采购、政府退税等的目标对象更多地锁定于小微企业,通过盘活政府一般公共支出资源,将政府“软信用”延伸至社会小微企业,强化了政府资源、银行信贷等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提高了银行小微信贷业务的营销效率。政府账款担保模式下,银行可通过政府部门获取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应获退税款项的小微企业客户清单,从而实现对符合条件“白名单”客户的主动授信,银行客户营销效率进一步提升,客户用信的便捷程度也进一步提高。

建议

目前政府账款担保类贷款的性质在法律操作层面仍有较大争议,个别地区已出现法院冻结作为商业银行还款“保证”的退税款项案件。故对于这一模式急需国家进一步明确该类贷款的贷款属性。

政府数据筛选模式

政府数据筛选模式是指银行根据政府提供的小微企业信息信用数据,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并给予其融资支持的业务模式。目前来看,银行普遍采用的数据信息包括税务类信息和科技型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等。

案例1:银税互动模式

某地方性商业银行在江苏等地区投放了一款基于小微企业纳税信息的无担保、纯信用融资产品。小微企业只需正常缴税两年以上,且前12个月缴税总额(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大于2万元,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欠缴税记录,纳税评级为B级(含)以上,就可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网站或该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直销银行等多种渠道申请该项业务,并在线获得贷款额度,实现在线申请、网上用款、随借随还。通过银税互动,真正实现了小微企业的信息变现。

案例2:“双创”政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质押模式

某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结合国家“双创”政策,推出创业助力贷、双创菁英贷、圆梦创客贷系统产品。该系列产品面对具备创新、创业资质,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或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研究员职称,且企业已入驻地级市以上高科技人才创业园区的高层次人才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主要采用知识产权质押和信用担保的担保模式,贷款资金支持企业用于购置厂房、机器、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购买原材料、建设渠道、推广营销等日常经营,及购买专利、引进人才、支付人工费用等智力投入。这一模式将借款对象是否入选政府“千人计划”、是否获得高学位、高职称,企业入驻科技园区等作为授信筛选的重要指标,实现了小微企业的政府“荣誉变现”。

解读

如果说政银风险分担、政府账款担保模式主要解决的是小微企业的“缺信用”问题,那么政府筛选模式解决的就是小微企业的“缺信息”问题。

简化了小微信贷业务流程。与小微企业自身提供的财务数据等相比,政府提供的纳税信息、客户评级信息等无疑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一般情况下银行无需交叉验证,即可直接采信,从而得以提高小微企业信贷的业务流程和作业效率。

形成了企业信息信用的正反馈机制。通过强化银行与政府税务信息或政府企业信用评级信息的互动,可以营造“守信企业融资易、失信企业融资难”的正反馈机制,促进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信息数据、积极申请政府颁发的各种荣誉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持续完善。

建议

但应该注意,政府对于小微企业的评价往往是基于历史数据的,而银行贷款是面向未来的风险管理。故其除在贷前调查阶段需要引入政府数据进行判断外,在贷后管理等阶段也需要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信用风险的事中管理。如何实现政府数据与银行数据的实时有效交互,则成为政府、银行、企业三方需要联合解决的问题。

本文原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2016年第12期。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本文来源:《中国银行业》杂志 作者:刘存亮 张烨 (责任编辑:七夕)
  •  验证码:
热点文章
中国贸易金融网,最大最专业的中文贸易金融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