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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阙方平 来源:银行家杂志
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持续下行和市场竞争加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融资难、融资贵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贵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要深入研究“把准脉”,综合施策“开药方”,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破题。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20世纪30年代,英国金融产业委员会提出“麦克米伦缺口”的概念,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进行了全面系统阐述。在我国特定的发展阶段和金融体制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益凸显,并且产生了令人困惑的悖论。
一方面,货币持续宽松、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央行通过降准降息或创设新型借贷工具等手段放宽货币信用,2015年年末我国M2余额达到139.2万亿元,同比增长13.3%,是GDP的2倍多;2015年全社会融资规模增量15.4万亿元,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万亿元,增加11.7万亿元。表面上看,市场流动性充裕,中小企业不缺资金来源。同时,国务院、各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助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如表1)。特别是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明显回升。2015年年末,全国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23.5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0.4个百分点,实现了“三个不低于”目标。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存在。融资难方面,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在全国约5800万家中小企业中,25.8%的中小企业有正规借贷需求。然而在这些企业中,只有46%的企业获得银行贷款,11.6%的企业申请被拒,还有42.4%未申请(如图1和图2)。这表明当前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偏低,供需错配的现象较为严重。融资贵方面,2015年国家审计署抽查了9个省份的部分商业银行和141户中小企业发现,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普遍偏高。在样本中的30户企业84笔贷款中,46笔承担了利息成本之外的其他费用,个别企业从商业银行贷款当年的实际成本高达12.5%,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综合成本更是高达30%。究其原因,中小企业不仅承担了直接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率及其上浮部分),还承担大量的间接融资成本(包括增信成本、寻租成本和“挤占成本”等),甚至产生利润和利息“倒挂”现象,严重加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负担。据调查,我国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上升的背后是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货款。这在湖北辖内WHZY企业流动性风险事件中表现得十分突出。截至2014年8月底,该企业融资总额合计60.4亿元,其中银行融资48.1亿元(含供应链融资16.1亿元)。而同期该企业应收账款总额高达40亿元,仅辖内一家大型央企就拖欠该企业19亿元货款。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贵问题的真正症结
如前所述,尽管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了大量政策,金融监管部门也在大力推动,但中小企业融资难贵并没有得到根本治理,反而产生了“宽货币、紧信用、高利率”的悖论。对此,我们往往将其归因于资金供应不足、企业信用不佳、银行服务不够等表面现象,而没有深入触及要害、做到有的放矢,使得政策效应大打折扣。实际上,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贵的真正症结是“六不”问题:
重点不突出。按照经济学基本原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但其价格却取决于供需状况,资金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也受这一规律支配。由于中小企业经营具有脆弱性,加上社会征信和增信体系不健全,因此获得贷款难度较大,即使获得贷款也要付出较高的利率风险溢价。可见,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矛盾中,融资难是主要矛盾或者说矛盾的主要方面,融资贵是次要矛盾或者说矛盾的次要方面。要解决这一对矛盾,应当把融资难放在首位,融资难的问题解决了,融资贵的问题自然事半功倍。但在实践中,各种政策愿望是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原因就在于政策重点不突出、协同性不够。如一些政策文件不是着力于缓解融资难,而是片面强调降低融资成本,甚至人为规定不得上浮贷款利率,如果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如图3所示P1<P),将影响商业银行放贷积极性,导致资金供给曲线左移。在给定的利率水平下,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总量反而减少(Q1<Q),进一步加剧了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在贷款利率被人为压低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会通过隐性的不合理收费补偿风险损失,融资贵的问题实际上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目标不明确。美国学者艾迪思于1989年提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将企业划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阶段。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融资结构和特点迥异,处于初创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资金需求旺盛,但由于发展前景不确定和缺乏抵质押资产,难以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达到银行的授信门槛,因而是融资难贵问题较为集中的群体。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普遍重视对初创期和成长期企业的特别支持,有的还成立专门的金融机构予以融资支持。如韩国通过IBK银行的融资扶持,将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弱质企业”(通常信用评级为B~C)引领为“优良企业”(信用评级为AAA~BB),使之达到商业银行授信标准后退出,从而实现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无缝对接”,有效缓解了韩国中小企业的“彼得潘症候群”(如图4)。而我国一些政策像“撒胡椒粉”,没有对中小企业类型进行细分,不加区别地予以支持。实践中商业银行往往对成熟期企业“锦上添花”,助长其多头融资、盲目扩张的倾向,而对初创和成长期企业不会“雪中送炭”,导致其寻求高成本民间借贷饮鸩止渴。据国家统计局在某市对264家新设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87%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未获得融资。
渠道不健全。“麦克米伦缺口”实质是一种市场失灵,需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加以引导和支持。韩国金融界认为,金融支持的领域分为三块:一是市场支持领域;二是支持事业转换领域(既可能是市场支持,也可能是政策支持);三是政策资金提供领域。IBK银行重点支持第三块即市场失败领域的企业创业、技术开发和长期设施投资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不健全,融资没有全覆盖许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部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存在渠道盲区,可获得性严重不足。从图5可以看出,2015年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为国有商业银行,其次为农村金融机构。而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在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中仅占9%。这些数据均显示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从另一方面来看,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企业贷款占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贷款的比例为14%,而用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仅占9%,也反映出政策性银行将更多的贷款投放到大中型企业。
约束不到位。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激励约束,有效的制度应当既能提供充分、长期而稳定的激励,同时又有严格的约束条件使市场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充分地承担责任。韩国的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政策就较好体现了制度的激励约束相容:一方面,韩国央行向IBK银行提供“总额限度贷款”,这种低息贷款既可以为IBK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来源,也可以帮助其增加收益。因此,尽管IBK银行发挥的是公共作用,但其发展性、收益性和生产能力等主要经营管理指标均位列全韩国第一;另一方面,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实施令第三十一条规定,IBK银行所筹资金的70%以上要求供给中小企业,并且中长期贷款也要达到一定比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IBK银行提供了韩国整个银行业中期贷款的91%。2011年9月末,IBK银行的中期贷款规模为864亿美元,占其总贷款规模的77.5%;对20人以下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59.9%。相对而言,我国中小企业贷款政策往往激励有余而约束不足。例如,2012年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将中小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意图鼓励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资本节约型业务。此外,监管部门还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考核、不良贷款容忍度及监管评级等方面,相继出台了差异化的激励政策。但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中小企业贷款考核缺乏硬性约束,特别是对未完成监管目标的银行,在机构业务准入、高管诫勉谈话、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没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商业银行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缺乏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政策不配套。由于中小企业贷款缺乏商业可持续性,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便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如韩国政府成立中小企业厅等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面的支持,特别是政府出资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统一的技术担保基金、统一的信用担保基金,解决银行业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后顾之忧。此外,韩国还出台了反高利贷法,规定最高合法年利率为18%,避免中小企业被民间借贷高利率拖垮。相对而言,我国仍缺乏中小企业金融战略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划,配套性政策不足,难以形成发展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策碎片化。扶持资金多,涉及部门多,各自为政现象严重。二是融资商业化。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85%以上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赖银行贷款。三是增信民间化。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共有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其中国有控股1921家,民营及外资控股6264家,分别占比23.5%和76.5%。据了解,除了少数国有控股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低于3%以外,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都在3%以上。且不论其他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金以及办理他项权证的成本,仅仅按3%收取担保费就相当于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了50%。此外,社会乱办金融现象也在抬高中小企业资金成本。小贷公司高利放贷,大量担保公司违规经营,非法集资屡禁不止,民间高利贷盛行,导致社会资金成本畸高。我们对湖北近年来40家问题贷款企业的风险征兆和风险因子进行研究发现,涉足民间借贷的有12家企业,占比高达30%。
法律不支持。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同传统金融机构信贷不同,股权融资更符合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征,“投贷联动”有效结合了债权和股权投资,能形成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共赢局面。韩国350万家中小企业被评为10个信用等级,IBK银行只能支持6至9级中小企业。银行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风险投资VC,也可发放可转换贷款,较好实现了直接投资与银行贷款的契合。在我国,投贷联动尚属新兴业务模式,近年来国内银行一直在积极探索,但囿于《商业银行法》限制,只能“曲线试水”或“打擦边球”,投贷联动业务创新亟需突破瓶颈。2016年4月,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投贷联动试点正式启动。为推动投贷联动试点的顺利开展,需要有效解决上位法冲突问题,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或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充分发挥投贷联动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贵中的重要作用。
政策建议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贵的症结,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应切实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转变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通过制度创新打开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局面。
增加融资渠道: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要将重点放在解决融资难问题上,为此,要努力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纠正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和调节社会资金流向,借助地方信息优势提供信用担保和分散风险,形成政策性融资支持体系和商业银行体系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金融服务体系。此类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采用混合所有制形式组建,其定位和运营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股本构成上,由地方政府控股,其他商业银行及民间资本参股。在信贷政策上,实行差别化利率及较低准备金率。在服务领域上,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如信用评级为2B以下的中小企业。在负债结构上,主动负债30%(可发行金融债券),被动负债70%以下。在资产配置上,原则上以可转换贷款为主,推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有机结合,实现银企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在贷款期限上,原则上1~3年中长期贷款要占70%以上,与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与经营环节相契合,建立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在经营模式上,实行商业化经营。
增强制度约束:建立强制性的中小企业义务贷款制度。要着力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有效性,强制要求各银行履行中小企业义务贷款制度,既不留空白,又要有惩罚措施,实现监管激励约束相容。一是强制要求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逐渐降低,并将各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力度作为再贷款优惠利率的考核指标之一。二是强制要求银行贷款的一定比率作为中期贷款(1~3年)支持中小企业: 新成立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余额的70%以上; 全国性商业银行贷款增额的45%以上; 地方性商业银行贷款增额的60%以上。凡是没有完成义务贷款任务的银行给予如下惩戒:定义为“未履行中小企业义务贷款制度的银行”并予以谴责;严格控制新机构新业务的市场准入。
增加保障措施:建立配套性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环境。要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行业的作用,当务之急是回归其准公益性性质定位,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鉴于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现状,建议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组建政策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既开展信用担保,专司对那些信用评级较低、无法从普通信贷市场上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提供零费率、低费用的融资担保服务,帮助其获得所需资金,雪中送炭;也开展信用评级,在信用评级等级上可以评为10级,从最低的D级到最高的AAA级(A级分3档、B级分3档、C级分3档、D级分1档);从根本上缓解“高风险”和“高收费”问题。同时,要尽快出台《反高利贷法》,明确高利贷的利率上限,使社会公众知晓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参与高利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规范约束民间资金借贷利率。
作者系湖北银监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