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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微企业服务:从普惠金融到包容性金融

时间: 2013-11-05 11:17:14 来源: 上海证券报  网友评论 0
  • 这些“水分”是依靠大规模要素投入的粗放式增长模式各种弊端的集中体现,它们已经严重制约了中国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在包容性金融体系中,传统的微型金融与更广泛的金融体系融合在一起,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为不同类型的资金需求者提供高效的服务。

  通过以上辨析,我们可以看出,“普惠”概念背后蕴含的机会均等、公平正义等实质内容是政府公共财政所致力追求的目标,与金融系统追求的提高效率、利润最大化等经济目标并不完全吻合。在“金融”之前加上“普惠”二字容易让人误以为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首要目标是惠及普罗大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这一类活动本应归属公共财政范畴,并非“金融”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笔者之见,将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直译为“包容性金融体系”或许更为贴切。“包容性”一词本身并不必然与公平正义相联系,更多地强调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包容性”与“金融”组合在一起,重在强调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和推进各类金融创新,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从而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包容性金融”概念既强调家庭和企业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较广泛的金融服务,又要以金融机构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前提,还强调增强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和创新性,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选择。由此可见,“包容性金融”是在尊重金融体系运行规则的前提之下实施的一套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的框架性理念和发展战略,它比只强调金融服务可得性的“普惠金融”更加接近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的实质内涵和金融体系运行的基本规律。有鉴于此,在以下的行文中,笔者均采用“包容性金融”提法。

  发展包容性金融提高实体经济效益

  近几十年来的历史事实已经表明,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技术的演进和金融工具的创新,包容性金融体系覆盖的群体会不断扩展,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但包容性金融终究不同于公共财政,它的发展必须遵从效率准则,我们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将把金融服务覆盖到所有人作为发展包容性金融体系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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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文眼 (责任编辑:lixue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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