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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小企业融资的三个重点

时间: 2012-10-29 17:29:2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 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难题,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改善小企业融资有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引导大中型银行服务小企业融资;二是发展面向小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三是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

  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难题,在我国也由来已久。我国政府对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非常重视,出台了不少应对措施。但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之后的紧缩调控下,小企业仍遭受了严重的信贷紧缩,并引爆了民间金融的风险,突破了风险底线。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需要有新的思路。

  小企业融资的核心障碍在于小企业信息的特殊性。小企业信息以软信息为主,是在与小企业的长期和多渠道接触中积累的关于小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不能从财务报表或公开渠道获得的信息。与财务信息等硬信息相比,软信息一般以文字形式存在,主观和定性成分较多,不能脱离所处语境,在传递过程中容易失真,软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不易分开。由此造成小企业融资难的核心障碍:如何收集关于小企业的软信息?在小企业软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人时,如何通过激励机制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只要解决好信息和激励问题,小企业融资不存在商业不可持续问题。改善小企业融资应坚持商业性原则,没必要设立单独的政策性银行。虽然在商业化框架下,也可以使用强制性约束、税收优惠、政府贴息、政府部分担保等政策引导。由于资本市场手段要么信息披露要求高(比如债券),要么只适合少部分有高增长前景的小企业(比如创业板、直接投资和风险投资),改善小企业融资主要还是靠银行贷款。

  因此,改善小企业融资有三个工作重点:一是引导大中型银行服务小企业融资;二是发展面向小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三是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

  引导大中型银行服务小企业融资

  大中型银行是我国银行体系的主体,引导大中型银行服务小企业融资是改善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面。但大中型银行决策链条长、贷款审批权集中,不利于激励最贴近小企业的基层分支机构收集小企业信息,再加上小企业信息向上传递中的失真问题,在审批小企业贷款时往往依据不完整或不准确信息,不利于服务小企业融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三条建议:

  第一,完善小企业征信体系。小企业征信体系属于基础设施,是重要的公共产品,政府要下功夫建好,不能只依靠银行投入。

  第二,大中型银行转变经营机制,应将基层分支机构的薪酬与小企业贷款利润挂钩,在此激励机制下适当扩大基层分支机构的贷款审批权,下沉决策重心。我们认为,过度上收贷款审批权,不利于服务小企业融资,不利于银行盈利,也不利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第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强调对农村和小企业的社会责任,以保证为社区服务,将当地的资源用于当地、当地的利润用于当地,类似美国《社区再投资法案》。一个方案是县级分支机构采取子公司模式,由总行作为大股东,职工和地方资本入股,与总行不合并财务报表,支付清算等后台由总行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一家监管。另一个方案是县级分支机构属地化,强制一定比例的存款在当地使用。

  发展面向小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

  面向小企业的小型、社区型和专业型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新型金融机构”)扎根地方,对小企业信息掌握充分,决策链条短,在服务小企业融资上有天然优势。近年来,银监会推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的成绩值得肯定。但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得还很不够,也是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提出六条建议。

  第一,放松准入,特别是不区分股东的所有者身份,允许成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目前法规还偏向国有资本,对私人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不公平待遇。比如,对金融机构发起股东的资质要求远比一般股东苛刻。这是监管当局为了减轻监管责任而以金融公平性和金融发展为代价。正确做法是严格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和承诺,设计许多监管表格,公开透明,建立强约束。

  第二,鼓励新型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创新。比如,成立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允许一个股权份额,每年给股东分红,可以由投资基金购买股权份额入股。又比如,采取硅谷银行的形式,将贷款和风险投资结合在一起,如果投资项目获得成功,贷款可转股。再比如,银行业务可以分类,有专门做票据、贷款审查、贷后管理、支付、理财或收信用卡尾款的。

  第三,建立地方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严格监管。一是参照美国地方政府类似机构(主要是执法机构),原则上不立地方金融法规,而是依据现有国家法规出台地方规则,注重业务和风险监管;二是学习香港做法,对业务实施分类牌照管理。比如,事先明示不能跨地区设网点、限定业务范围、差异化资本金要求等。开始时允许的业务少,把监管基础打好,然后根据业绩、合规、内控等相关记录扩大业务范围,再给其它业务牌照;三是要鼓励新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不跨区域扩张,不搞虚拟经济、“玩资金”或炒房地产,不急于转为商业银行;四是对新型金融机构的股东和高管要严格责任制,不许监管套利,不然容易发生欠债“跑路”、多重抵押和关联贷款等问题。

  第四,建立新型金融机构的有序、市场化退出机制,应允许收购兼并和破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限制全国性银行(特别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增加,可以试点不批准新设分支机构,将市场空间留给新型金融机构,时间越长,效果越明显。

  第六,在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时,要利用好人民银行的金融基础设施,比如征信系统、金融统计标准、支付系统、金融会计标准、金融业务分类界定等。

  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

  民间金融一直是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民间金融中,社会资本(包括非成文的道德和习俗约束、熟人之间相互信任以及社会惩罚作为履约保障手段等)被广泛和灵活运用,成为缓解资金供需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控制小企业风险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工具。民间金融利率随行就市,能包括对小企业的风险升水。但民间金融不规范、不透明,特别是做大后参与者之间熟悉程度下降,社会资本的效能降低,容易造成风险事件。为更好地服务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应阳光化、规范化,我们提出四条建议。

  第一,关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中关于民间金融的试点,一些措施如果行之有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比如,信贷登记系统。

  第二,规范和监管自然人从事融资介绍的行为(类似财务顾问)。但一般来说,正规金融市场放松准入后,自然人做中介会减少。

  第三,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要有新的规定。

  第四,使用互联网金融模式。比如,按照人人贷原理,利用互联网手段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起到类似阿里巴巴和淘宝在B2B和B2C业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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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谢平 (责任编辑:wmy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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