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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青睐村镇银行

时间: 2008-07-29 08:44:28 来源: 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 “小额贷款公司是年初央行和银监下文规范的四类农村金融机构之一,但实际上如果注意央行下发文件的措辞,可以看出实际上村镇银行才是最受目前高层认可的民间金融机构组织模式。”一位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记者亦注意到,在江浙大力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模式的同时,广东并没有将这种模式作为活跃民间资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推广,省金融办所推进的模式正是业内人士眼中“高层较为认可”的村镇银行。 

  风险考虑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之所以广东并不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方面所重点考虑的应该是风险问题。 

  “如果仅是只贷不存,那小额贷款公司和此前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很多类似的地方。”一位不愿具名的金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是只贷不存,但实际业务中还是变相地通过手续费等形式吸收存款,并且其手续费和贷款利率都要高过同时期的其他金融机构。”该人士对记者介绍称。他进一步表示,由于当时农村合作基金会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业务操作中不要求抵押品,而内部监管体制亦非常松散的情况下,其资产和经营状况不能够支撑其所搭建的金融服务网络。 

  “资产状况恶化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都很严重,而这一机构在不少地方也实际成为了民间借贷的平台,甚至转化为台会的形式,利率方面也屡屡突破国家红线,最终在1999年国务院下文对其进行了取缔。” 

  不过记者注意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要求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本金,相关组织章程亦已给出明确要求,但是相关的限制依然存在,比如其从金融机构拆入资金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监管层亦没有放开其吸收存款的权限。 

  监管利害 

  “如果注意央行和银监会在四类金融机构的设立要求上,即可发现村镇银行在发起人上明确要求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0%.”前述农信社人士对记者称。 

  该人士对记者表示,银监在出资人比例上对村镇银行的这一要求实际上意味着这一类金融机构在未来运作中将正式纳入银监会的监管体系当中,各地政府并不需要担负监管职责。“而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中,其要求开展试点的先决条件是省级政府能够明确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这实际是把监管的皮球踢给了各地政府,而各地政府出于自身经济发展状况的考虑,自然会对是否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有所权衡。” 

  记者此前亦从广东省金融办公室了解到,在央行和银监正式下发相关管理办法之后,其亦随之启动了村镇银行的试点工作。省金融办金融处林济远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透露,广东省欢迎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参与在江门恩平和韶关乳源所实施的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如果年底能够再次获得指标,这一试点将进一步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目前的状况是否意味着广东省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将天平倾向了村镇银行模式,业内人士认为尚无法确言。“但是如果监管口径问题不解决的话,金融办如果推进该项目则意味着要对成败负全责,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期望相关政策出台恐怕并不现实。”一名不愿具名的银行人士对记者直言。 本报记者 罗克关 

  担保公司承担类似角色 

  了解广东省内民间借贷状况的担保业内人士亦对记者透露称,虽然目前省内并没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但担保行业内部分企业实际上正充当类似角色。“虽然严格意义二者并不相同,因为担保公司实际不能直接放贷,但是短期的过桥资金拆借却很盛行,单笔规模在100万以上相当常见,而这也正是民间借贷主要的形式。”一位担保业内权威人士对记者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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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责任编辑:bi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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