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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行长遭董事长威胁违法放贷7.5亿,最终双双入狱

时间: 2020-08-15 19:44:13 来源: 券商中国  网友评论 0
  • 一家银行董事长违法助其好友贷款,造成巨额不良后被判重刑。


一家银行董事长违法助其好友贷款,造成巨额不良后被判重刑。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谢忠翔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判决书,山西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原董事长刘某栋,为助其朋友贷款越权批准7.5亿元信贷资金,造成1.2亿元不良贷款损失后,还私自挪用大股东1.2亿元同业存款填补“窟窿”。


因犯违法放贷罪,该行董事长、行长双双被判重刑入狱,董事长被终身禁入银行业。而借款人韩某因对多家银行实施巨额贷款诈骗,被判无期徒刑。



威胁行长,董事长插手贷款审批


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时任古交市阜民村镇银行(以下简称“古交阜民银行”)董事长的刘某栋,将其好友韩某介绍给该行行长张某忠,并指使张某忠给韩某发放巨额贷款。


张某忠在了解到借款人不符合该行贷款条件后,将情况汇报给了董事长刘某栋,称贷款不能发放,并告知其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借款人不是古交籍人员,在古交也无产业;第二,发放贷款金额过大,明显不符合该行单笔贷款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的规定;第三,此笔贷款没有可控担保;第四,借款是用于倒贷,不符合该行规定。


作为董事长的刘某栋,在明知不符合该行规定的情况下,仍强行要求行长发放贷款,并且威胁行长称,“其他的你都不用管,你签字我审批往出放贷款就行了,你若不能办,赶紧滚蛋回家。”


张某忠称,由于害怕被丢工作就默许了此笔贷款。他表示,“刘某栋亲自拿着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找我签字,我迫于无奈就亲自签字了。”


判决书显示,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张某忠等人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主体、事由等不进行任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也不进行调查核实,对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没有进行调查和追踪监管,也没有落实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最终没有通过审贷委员会决议。


在基于上述种种不合规的情况下,刘某栋、张某忠仍安排工作人员制作贷款资料、贷款合同等文书并发放大额贷款。在支付大额贷款时,又违规使用自主支付方式(应使用受托支付)发放贷款,同时使用韩某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并且,经查韩某的担保公司在古交阜民银行并无合作业务也没有存放保证金,在其他行的保证金早已划扣殆尽。在此情况下,刘某栋作为银行法人还违反规定给上述贷款做担保人。



冒名贷款,多次倒贷“借旧还新”


判决书显示,2015年6月,刘某栋、张某忠等人操作下使手续“完备”,古交阜民银行当月违法向韩某的亲戚、朋友、雇员等六名非古交籍人员发放了借名贷款共计1.1亿元,供韩某使用,贷款期限为1个月。


在上述贷款到期时,古交阜民银行监管人员对上述贷款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也未向上级部门及相关监管单位报告,贷款到期后的几个月中,在刘某栋、张某忠的安排下,银行工作人员又多次进行倒贷,经过调查发现累计倒贷23笔之多,贷款金额共计7.5亿元。


同年11月份,上述贷款形成不良和逾期,金额共计1.2亿元。当月,古交阜民村镇银行以防止发生挤兑风险为由,向该行原始大股东晋中银行申请资金紧急救助。资金到位后,刘某栋为掩盖问题,又安排柜员将晋中银行存放于古交阜民银行的1.2亿元同业存款,挪用于抵充上述不良贷款。


到12月底,晋中银行发现问题后立即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董事长刘某栋为填补同业存款的“窟窿”,随后冒韩某等人之名,向其所在银行贷款1.2亿元资金用于冲回晋中银行同业存款内。


2015年12月31日,古交阜民银行董事会免除了董事长刘某栋、行长张某忠的职位。为处置巨额不良贷款,大股东晋中银行选派人员担任古交阜民银行董事长兼行长一职,全权主持该行事务。


法院调查显示,经该行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决定,坚持“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不惜牺牲古交阜民银行利益,支付大额费用及利息,对上述不良贷款进行了“处置”。


处置的方式是,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深圳一家资产管理公司1年,并支付大额费用及利息。2018年9月又将上述不良贷款转让给天津一家资管公司。法院调查后表示,上述逾期贷款仍未实际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多家银行“中招”,借款人因诈骗被判无期


2016年6月6日,原山西银监局对古交阜民银行董事长刘某栋、行长张某忠作出处罚。山西银保监局古交监管组对涉案违法发放贷款情况作出说明:2015年5月至10月期间,古交阜民银行先后违法向韩某等6人累计发放贷款28笔,共计7.5亿元,至2015年底尚有5笔、1.2亿元到期未收回。


原山西银监局对古交阜民银行处以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董事长刘某栋处以“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行长张某忠处以“取消任职资格2年”的行政处罚,对原该行监事长胡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对信贷员申某、靳某、张某进行内部问责。


2019年4月10日,原董事长刘某栋、原行长张某忠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刘某栋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某忠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而作为借款人的韩某,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记者翻阅相关判决书后发现,除古交阜民银行外,山西还有多家银行遭到韩某实施的贷款诈骗。其中,晋中银行、榆次农商行及其支行,左权农商行、左权城关信用社、古交阜民银行均遭到诈骗损失。韩某实施贷款诈骗17次,共诈骗7家银行贷款共计约2.5亿元。诈骗的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利息、及进行个人消费等。


2015年11月,韩某在资不抵债,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以及巨额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逃匿,于2017年7月21日被警方逮捕。


判决书显示,2014年9月到2015年10月期间,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注册、控制或购买的多家空壳公司为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财务状况、虚假的购销合同、利用公司之间互相做借款担保手段、冒用他人名义、编造支付土地款等,与银行订立《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个人贷款合同》,实施诈骗。


2018年12月29日,因犯贷款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韩某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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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谢忠翔 (责任编辑:lih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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